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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深圳北站枢纽片区16-09地块产业发展协议中国深圳龙华二。二二年月日甲方: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乙方(土地竞得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深圳北站枢纽片区具备湾区门户、深港联动的独特优势,规划定位为联动湾区、协作区域的城市门户和枢纽都市核心区,为了高标准高品质推进北站枢纽片区统筹实施,乙方须在上宗地16-09地块打造商业综合体。为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统筹做好产业规划发展,甲方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委托,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第一条地块及项目基本情况地块编号:16-09规划用地性质:商
2、业用地总用地面积:30203.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411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面积:13419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17929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面积:63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40年项目名称:深圳北站枢纽片区16-09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上述内容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及龙华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乙方在龙华投资发展。(二)甲方应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S)甲方在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
3、整改的,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三条乙方承诺事项(一)乙方主体L乙方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在龙华区注册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持有上宗地购物中心项目。项目公司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须与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提交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保障项目公司与乙方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和责任。2 .乙方承诺在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及统计纳统地不得迁出龙华区。3 .乙方承诺在商业用地全出让年期内不得采取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不得转让商业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但不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REITs等合法金融产品时发生的股权变更的情形。(二)购物中心1 .为确保购物中心项目保持高标准运营,乙方承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协议形式引进一家运营企业负责管理运营购物中心。该运营企业所在集团旗下所有并表公司在全国持有并运营的购物中心2021年营业额合计不低于75亿元人民币。乙方自身符合上述要求的,也可作为购物中心运营主体。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视为完成引进承诺。甲方确认购物中心运营主体
5、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购物中心运营主体。2 .乙方承诺按照购物中心等级评价标准(T/CECS514-2018)中五星购物中心的标准建设、运营购物中心项目,购物中心项目应自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2个月内对公众开放营业(以下简称“开业”),并在开业的年度次年起算5年内(若期间五星购物中心评定机构未开展受理审核,则相应顺延计算时间)取得五星购物中心证书和标志。3 .乙方承诺购物中心项目开业的年度次年起算,满1年应招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包括但不限于“深圳优品”、“深圳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不少于10家;满2年累计招引不少于20家;满3年累计招引不少于30家;购物中心项目开业的
6、年度次年起算的前5个年度内,项目公司在购物中心项目年均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目标收入)。(三)办公项目办公项目须面向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出租或销售项目办公用房;鼓励乙方引入港澳创新资源,打造港澳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乙方引进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以及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入驻办公项目。第四条履约核查(一)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内容,对乙方实行考核以及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信息,以对乙方承诺的
7、履行进行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3个月、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2个月、购物中心项目开业的年度次年起算满1年、满2年、满3年、满5年等阶段后30个自然日内,就履约情况向甲方提出核查申请,并根据核查事项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公司营业执照、购物中心运营主体、开业、五星购物中心证书和标志、国内外知名品牌、营业收入(满5年一次性核查)、物业服务企业等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第五条履约保函(一)履
8、约保函提交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提交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以担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1)以甲方为受益人、由甲方认可的境内银行出具;(2)履约保函内容已事先取得甲方认可;(3)应为独立、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4)应符合本协议其他约定。(二)履约保函金额1 履约保函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500,000,000.00)o2 .在下表所列举的条件成就且无尚未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减少履约保函金额,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相应减少履约担保金额:序号可减少履约保函金额的条件可申请减少的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1完成本协议
9、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购物中心运营主体引进承诺。30000万元2购物中心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开业。5000万元3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取得五星购物中心证书和标志。4000万元4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招引承诺。每按承诺期限完成一家减少200万元,累计不超过6000万元。5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目标收入承诺。5000万元(三)履约保函担保范围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损失赔偿,以及甲方为实现前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10、费等法律相关的一切费用。(四)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购物中心项目开业的年度次年起算满8年之日止,但本协议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终止的则至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之日止。(五)履约保函兑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但在此之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兑取原因及拟兑取金额。甲方有权在乙方收到该等通知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后随时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上述拟兑取金额,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含)内已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保函金额的除外。(
11、六)履约保函的补足、替换及保持有效L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兑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补足(履约保函的金额已经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部分扣减的,补充至扣减后的金额,否则补足至履约保函总金额),并向甲方提交其已补足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材料。2 .为满足履约保函有效期的要求,乙方首次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后续应当在上一份履约保函到期日前第十五个工作日(不含当日)之前提交另一份期限不低于五年或不低于本条第四款剩余有效期的履约保函使原履约保函得以延续或替换,并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有效直至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若乙方需要
12、通过提供另一份履约保函使原履约保函得以延续或替换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替换或延续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兑取全部履约保函金额并将该等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时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约定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超出甲方要求时限的,乙方应按照人民币50万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在甲方核查时发现或有关单位个人反映并经甲方核实,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擅自转让或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在此
13、期间乙方应按照人民币50万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亿元。(二)购物中心项目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承诺目标收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足部分的1%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承诺年均营业收入-购物中心开业次年起算前5年实际年均营业收入)5l%o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收入不足部分的2%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承诺年均营业收入-购物中心开业次年起算前6年实际年均营业收入)52%o经甲方核查,乙方连续三次考核收入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第三次考核时收入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乙方承诺年均营业收
14、入-购物中心开业次年起算前7年实际年均营业收入)5o(三)乙方出现下列违反本协议承诺事项情形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承担相应责任:1 .未如期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购物中心运营主体引进承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购物中心运营主体,且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亿元。2 购物中心项目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开业的,乙方应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之日止,按照人民币50万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3 .购物中心项目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取得五星购物中心证书和标志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15、币4000万元。4 .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承诺期限内完成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招引目标的,每未完成一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应计取违约金的未完成数量应扣除之前年度累计已支付过违约金的未完成数量,不重复支付)。5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交、替换、延续或补足履约保函的,应按照人民币20万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6 .除本协议第六条另有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任一项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通知的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应自纠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完成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承担人民币5万元/天的违约金。第七条其他事项(一)乙方须按照竞买土地后签订的土地使
16、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宗地的使用用途。(二)乙方承诺选定具备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办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截至办公项目需要引进物业服务企业之日,物业服务企业在副省级或以上城市中有物业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性商业、市政公园等)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三)若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四)本协议所称年期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方式。(五)本协议所称招引,以实际在本项目中营业为准。(六)本协议所称
17、国际知名品牌是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获评“深圳优品”的品牌:指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的“深圳优品计划”入围品牌。深圳知名品牌:指由深圳市工业总会组织评定获得的“深圳知名品牌”。(七)本协议所称首店是指知名品牌在龙华区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旗舰店是指面积超过龙华区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A)本协议所称营业收入以项目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营业收入统计核算以龙华区统计部门的定报数据作为依据。(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第八条合同终止或解除(一)除本协议正常履行终止外,本协议在
18、下述情形下可提前终止或解除:1 .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2 .上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终止或被解除;3 .因其他事项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终止。(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终止条款、争议解决与管辖等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第九条协议转让(一)因机构改革、上级部门要求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相关职能不再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并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包括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手续。(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第十条通知和送达(一)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
19、出方为有效通知,一方可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邮寄或传真发送到另一方以下地址/号码或者该方将来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号码:甲方名称地址:*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名称地址:*收件人:*传真号码:*(二)如果采用专人送达,则通知在接收时即视为已送达;如果通过传真发送,这类通知在传真发出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果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这类通知在被收到或拒收时视为已送达(如因无人签收、地址不正确等原因无法派送通知,则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三)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协议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信息的,应提前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一条适用
20、法律及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宗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就争议提起诉讼后,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仍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除诉讼争议部分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文本、生效及协议修改(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深圳北站枢纽片区16-09地块产业发展协议签字页)甲方(盖章):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