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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费额、出费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3、连任。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
4、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5、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6、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J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
7、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四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T分。股东签字: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