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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亮证执法制度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四条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