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39801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FBM-CLI.12.6454258).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已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相关责任。附件: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3日附件省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规程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氛围,制定本工作规程。一、切实加强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收集(一)重点

2、查处的科研失信行为。L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3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4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科技奖励等;5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6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7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

3、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8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加强科技管理过程中线索的收集工作。一是对在科技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科技奖励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进行认真研判、确认、汇总。二是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过程中,检查组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判,对确认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及时上报。要把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的无故逾期项目作为重点监督目标。(三)加强举报线索和媒体披露线索的核实工作。对举报科研失信行为的信函和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相关单位、人员的沟通联系,进行核实确认。(四)密切关注科技部网站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对科技

4、部网站发布的涉及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相关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清单,要进行认真核实确认,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供失信人基本信息、处理决定及生效日期等。二、依法依规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省科技厅统筹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一)加强科技部移交线索的调查工作。科技部移交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一般由省科技厅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单位的,由被调查人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涉及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或省科技奖励的线索,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

5、处理。(二)加强科技管理过程中发现线索的调查工作。在科技日常管理过程中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三)加强审计线索、举报线索以及其他来源线索的调查工作。对审计反馈的线索、举报科研失信行为的信函以及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由各责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各责任单位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6、。三、公平公正处理科研失信行为(一)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主要措施包括:L科研诚信诫勉谈话;9 .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 暂停执行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限期整改;11 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具体办理按照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052号)中关于项目终止、撤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12 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13 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级科技奖励并收回奖金;14 一定期限取消申报省级科技奖励资格;15 一定期限取消作为省科技厅各类评审专家等资格;16 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17 .其他处理。(

7、二)对于科技部移交经调查后确认有科研失信行为的人员和科技部网站发布有科研失信行为的人员的处理。参照失信人员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和禁止作为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评审专家;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科技奖。科研失信行为直接涉及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或省级科技奖励的,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收回财政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级科技奖励并收回奖金。(三)对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科技管理过程中以及按审计反馈、举报和媒体披露的线索调查确认有失信行为的人员的处理。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一定

8、期限内禁止作为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和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科技奖;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科技厅各类计划项目,收回财政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省级科技奖励并收回奖金。各相关责任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要遵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科研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全省从事科研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全方位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宣传。要利用各类媒体、微信、专题培训、教学等平台,加强科学家精神、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坐得住冷板凳、守得住科研初心、德学双馨的专家学者,广泛开展以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研伦理、学术规范为内容的宣讲教育,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诚信学术风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