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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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参与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升学、职务升迁、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第三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邀请参加人员仅限于相关人员的亲友,人数要控制在50人

2、以内,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所辖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发请帖或通知,不准凭借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不准使用公车和其他公物,不准侵犯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提前10天填写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即书面报告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报县纪委监委和县委主体办备查,事后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如实向组织报告。丧葬事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大操大办

3、。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第八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纪委监委应当调查核实:(一)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干部职工在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各党委(党组)、县(中、区)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属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嫁娶等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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