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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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 总则2 建设用地管理2.1 用地分类与一般规定2.2 零星用地2. 3居住用地2.4工业、仓储用地2. 5地下空间3. 6建筑容量4. 建筑管理3. 1一般规定3.2建筑面宽3. 3建筑高度3.4建筑日照3. 5建筑间距4. 6建筑退让5. 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6. 8建筑密度计算规则4道路交通工程4. 1城市道路系统7. 2停车场与停车位5市政公用设施5.1 给水排水工程5.2 供电和通信工程5.3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5. 4工程管线综合8. 5环境卫生设施9. 城市绿地控制和景观控制10. 1城市绿地控制11. 2配套绿地计算规则12. 3城市景观控制

2、13. 城市防灾13.1 消防13.2 人防13.3 防洪13.4 抗震14. 海绵城市建设指引1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16. 附则与说明17.1.1 为实现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乡、镇、农场、园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1.3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

3、、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建设用地管理2.1 用地分类与一般规定1.1. 1市城乡用地分类标准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o1.2. 2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和镇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1.3. 3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1.4. 1.4建设用地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2.1 .5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

4、积比例。2.2 零星用地2. 2.1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居住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建工设用地_业、中高仓储低层多层层、rj低层多层IwJ层层用地面积50010002000-30003400下限值2.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

5、”(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二原一协调”(原基地面积、原建筑使用功能、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原则申请改造;(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2.2.3符合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零星用地,其建设项目要符合规划部门控制要求,建设方案要予以公告,对地块周边造成影响的,需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四邻协议。2.2.4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站、变

6、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2.5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2.3居住用地2.3.1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2.3.2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住宅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2.3.3新建住宅小区在临城市支路一侧不宜布置商业建筑。2.3.4居住区配套设施控制(一)幼(托)儿园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当新建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或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时,由开发商配建;其他区域现有住宅

7、户数累计达到1500户时,由政府统一规划按计划配建。幼(托)儿园配建班数应不少于6班。(二)小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宜为500-800米。当新建住宅户数累计达到3500户或建设面积累计达到35万平方米时,由开发商配建;其他区域现有住宅户数累计达到3500户时,由政府统一规划按计划配建。小学配建班数应不少于18o()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要求:总户数小于等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等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等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

8、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应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需形状规则、使用便利,设置在地面以上,三层以下,不得以车库、地下室等代替,并按相应地块分开配置,其配建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2%o,且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五)便民服务设施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均衡布置,且宜采用分类收集。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等应设

9、置在主要人流出入口处,方便业主使用。(六)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设于人流集中处,且应对外公用,每IoOO户配建一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可分开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25平方米)。(七)变(配)电室变(配)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且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备运输方便、进出线便利,并留有不小于2.5米的消防、检修通道。对容积率较高的新建住宅,地面上确无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用地时,亦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开关站、配电室的层高不宜小于4.2米。(A)居民健身设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

10、以下要求: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2o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2-2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人口规模(人)1000-300010000-15000室外用地面积(m2)650-9504300-6700室内用地面积(m2)170-2802050-290030000-5000018900-278007700-10700注: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m2(室外)和3600-4

11、900m2(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九)停车位配建住宅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建地下停车位或多层停车楼等方式,停车位配建按表4-2执行。居住区内机动车地面停车率(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并不得超过25%。非机动车按不少于1个/户配建。2.4工业、仓储用地2.4.1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2.4.2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由工业项目详细规划确定。2

12、.4.3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o2.5地下空间2.5.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推进立体交通、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等。2.5.2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2.6建筑容量2.6.1市中心城区按建筑和人口密度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老城区系指城市规

13、划区内,河山支渠以北、陆羽大道以南、状元路以东、东环路以西的区域。2.6.2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2.6.3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2.6.4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

14、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四)两块或多块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不一致时,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限为准。2. 6.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2-3控制。3. 6.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表2-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老城区新城Ix建筑密度容

15、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401.2多层301.8301.6中高层282.5252.2-1-r=410T8层243.5223.0lJ18层以上224.5203.5办公建筑多层402.4352.2高层356.0355.5商多业建筑层453.0403.0高层405.5385.0教育建筑多层301.8301.6高层303.0303.5文化娱乐建Ar巩多层453.0453.0高层406.0405.0医疗卫生建r巩多层353.0303.0高层306.0285.0注: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3建筑管理3. 1一般规定3.1.

16、1 市位于全国建筑气候区划HI级区域,建筑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规范(DB42T559-2013)等相关规定。3 .1.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均应满足无障碍设施规范(GB50763-2012)要求。4 .2建筑面宽4. 2.1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17、三)临“四湖六河”(东湖、西湖、北湖、南湖、河、汉北河、河山支渠、杨家新沟、龙嘴河、退桥河)一线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河一侧宽度的60%,其它水系周边建筑应参考执行;(四)临重要区域道路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5. 2.2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6. 3建筑高度3.3.1临湖、河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河蓝线的距离。3.3.2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

18、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WL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3.3.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3.3.4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

19、脊的平均高度;(二)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四)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五)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

20、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3.4建筑日照3.4.1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疗养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3.4.2新城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老城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列入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

21、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并应予以公告。3.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南向的普通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3.4.4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4.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凡是按国家规范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将建设项目的日

22、照分析报告一并报送。3.5建筑间距3.5.1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

23、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线。(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3.5.2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L纵墙面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LO倍,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12米的,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2 .纵墙面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12米的,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且

24、不得小于6米;3 .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二)垂直布置的: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9米;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2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 .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 .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得小于9米。3 .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

25、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6米。4 .5.3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南侧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大于24米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5米;南北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24米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南侧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2 .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较高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大于24米

26、的,其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投影重叠面宽小于等于24米的,其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8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3 .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6米。(二)垂直布置的: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间距不得小于16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2 .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

27、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最小值为18米;3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3米。3.5.4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L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第3.5.2条第(一)项执行,且不得小于13米。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第3.5.3条第(一)项执行;2 .纵

28、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3.5.3条第(一)项执行。3 .山墙面平行布置的:有一侧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二)垂直布置的: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9米。2 .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的: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

29、筑东、西、南侧的,间距最窄处按第3.5.3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8米;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最窄处按3.5.2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3米;3 .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9米。3.5.5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平行布置的:1.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1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间距不小于较

30、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2. 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6米。3. 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纵墙面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纵墙面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面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9米。(二)垂直布置的:1

31、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2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 .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 .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值;3 .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四)两幢建筑投影无重叠面的,2

3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及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3.5.6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3.5.7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10米,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3.5.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

33、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按照住宅建筑间距增加百分之二十执行。3.6建筑退让3.6.1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包括雨棚、门厅、台阶等。3.6.2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3-1要求:表3T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支路次干路主干路道路等级建筑IwJ度H24m35824mH60m561060mHIOOm6812100mH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注:图中标注单位为米;道路两侧有绿化控制的,建筑后退绿线不少于3米,且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少于上表规定;主干路、快速路两侧有辅道的,辅道按支路等级计算退让距离

34、;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实际高度计算退让距离。(二)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1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者回车场地;(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四)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雨棚、招牌、挑檐、灯饰等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构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建造,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五)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1.5米。3.6.3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

35、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3.5条所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

36、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3.6.4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蓝线、紫线的距离,外侧有绿化控制带的,退让距离不得少于3米,无绿化控制带的,退让距离不得少于6米。相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3.6.5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乡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宜少于5米。当公路进入规划区范围以内时,按城市道路后退标准执行。3.6.6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退让距离

37、应当按表3-2进行退让控制。表3-2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单位为米)道路等级支路次干路主干路支路789次干路81015主干路915203.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7.1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7.2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7.3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

38、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O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O米的,以此类推。宿舍,公寓,除商业、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3.7.4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

39、,按照4.7.3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4.7.3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3.7.5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6.0+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8.2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3.7.6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7米(45+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米且不大于8.9米

40、(6.7+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3.7.7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3.7.8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41、3.7.9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3.7.10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L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3.7.11建筑物

42、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7.12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7.13避难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

43、应计算1/2面积。3.7.14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3.7.15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与阳台

44、相接的建筑部件,均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阳台12%的比例控制。对于紧临城市主干道沿街住宅,临街面因立面公建化要求和住宅功能需要设置的凹阳台,除满足上述阳台规定外,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7.16老年公寓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住宅标准控制,其他非住宅建筑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7.17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地板(楼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住宅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

45、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否则计算全面积。非住宅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7.18主体结构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突出外墙面,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避免对室外活动和环境产生影响。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取空调室外机搁板外边线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0.8米。住宅每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

46、不应超过1.0平方米,且每套住宅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应小于4.0平方米;宿舍、老年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空调室外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住宅标准控制。3. 7.19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设施的花池、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筑部件(不含室外空调机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外边线大于0.6米或者有围护设施的,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 7.20骑楼应临城市道路、城市步行街,且临街面整体后退留出公共人行空间,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骑楼顶盖外边线距离不大于2.4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4米且不大于3.6米的部分,按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6米的部分,按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对于地块内临商业内街整体后退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情况,后退距离不大于1.5米的,可不计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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