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磋商与合同的签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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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国际贸易的磋商与合同的商订,交易磋商,引入讨论:如果你想进口(出口)某商品,你将对商品的那些事情感兴趣呢?,教学计划安排,第一节 国际贸易磋商前的准备(略)第二节 国际贸易磋商的基本过程 1.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第三节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教学要求与目的:,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磋商的基本过程和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本章重点,发盘和接受的有关惯例,合同的签定与生效,第二节 交易磋商,(一)形式 1.口头磋商 2.书面磋商(信、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二)交易磋商的内容,1.主要交易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2.其他交易内容: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

2、仲裁等,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4.接受(Acceptance)订立合同(Sign a contract),buyer,seller,询盘(INQUIRY)/邀请发盘,交易的一方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卖方询盘又叫索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贸易询盘常见格式,卖方询盘:We Can Supply,please book(order,bid)(我方可提供,请订货或递盘)We Can Supply,Interest In,Please(

3、我方可提供,若对感兴趣,请.)买方询盘:Please Advise(请告知)Please Offer(Quote)(请发盘),问题:询盘来了,我也回复了,但是为什么老是没有回音啊?,发盘(offer),(一)发盘的含义,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发盘可以分成两类: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Non-firm Offer),构成有效发盘(实盘)的条件,1.内容必须是肯定的,无保留条件的,2.内容十分明确,无模棱两可的词语,4须送达受盘人并规定有效期,3买卖商品的主要交易条件完整,虚盘:是发盘人所

4、作的不肯定交易的表示。凡不符合实盘所具备的条件的发盘,都是虚盘。虚盘无须详细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也不注明有效期。它仅表示交易的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现下列一类的词句者,皆为虚盘:-Without engagement.不负任何责任。-subject to prior sale.有权先售。-All quotations are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unless otherwise stated.所作报价,除特别注明外,须经我方确认后方能生效。,第一,虚盘意思表示一般很含糊,没有一个肯定的表示,如“中间价格”、“数量可能不会太多”等;第二,虚盘的合同

5、要件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期、价格条款及支付方式等一般不齐全;第三,有些报盘虽然意思明确,要件齐全,但带有一定的保留条件,也属于虚盘,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以我货未先售出为准”及“仅供参考”等。,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公约:第十四条()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1特定的受盘人(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同国家法律对于“明确”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如果写明货物(名称)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3.内容

6、十分明确,例:报价:HP9-4滑片式压缩机每台30000美元CIF悉尼,5月装,请复电。分析:上述发盘报价中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是虚盘,缺少的条件有:数量、支付条件等。,4主要交易条件完整,主要交易条件:品名、品质(规格)、数量、价格、包装、支付方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三)发盘的形式,1报价表(虚盘形式),2价目表(虚盘形式),3电报、电传、信函,(四)发盘的方式,1联合发盘:有两种以上商品一起发盘,不能只接受其中一种。,2重复发盘(内容不变),3更新发盘:也叫“展沿发盘”,原发盘效期已过,再度发盘,内容不变,4自由发盘:内容与实盘一样,只是没有规定效期(货物滞销时用),(五)发盘生效的时

7、间,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书面:到达主义,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六)发盘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Case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

8、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七)发盘的撤回和修改,在通过电子传递的情况已经不适用。,撤回: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是指发盘在到达受盘人之前被取消。,撤回应先于发盘到达受盘人或与发盘同时到达。,撤回的条件:,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后被取消,使其丧失效力。,(八)发盘的撤销,受盘人采取了与交易有关的行为,如租船订舱、落实客户等,1.发盘中设有“不可撤销”字眼或规定了效期。2.受盘人从主观上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以下两条件下不能撤销:,发盘的撤销,撤销通知

9、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到达。(满足此条件一般可以撤销),撤销的条件:,公约规定,(1)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2)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不得撤销”字样;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发盘,注:撤回不受“不可撤销”字眼的限制,到达,接受,撤回,撤销,发盘的撤销与撤回的关系,(九)发盘的失效,发盘的失效,发盘人依法撤销,受盘人拒绝而失效,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有效期已过,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还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

10、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还盘:修改发盘中的条件,1.完全不同意2.不完全同意:1)实质性条件不完全同意 2)非实质性条件不完全同意(有条件接受),还盘的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有条件接受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如果发价人不反对就表示接受(包括还盘人修改的内容),如果发价人明确反对,则表示不接受。公约19(2):.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不反对就代表接受,即默认)。,1邀请发盘(询盘),2发盘,

11、3还盘:可能形成新的发盘,4接受,询盘(Inquiry)发盘(Offer)递盘(Bid)还盘(Counter-offer)4.接受(Acceptance)订立合同(Sign a contract),buyer,seller,合 同(contract),接 受,(一)含义,在规定时间内,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Case 1,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

12、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双方订有的长期贸易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这一规定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习惯做法,双方理应遵守这一习惯做法。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15天内通知买方不能交货,否则,只能认为卖方仍遵从习惯做法。,(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是无条件的,3.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4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5.接受以声明或其他行为表示,2.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发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引起逾期接受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种。主观原因引起的逾期接受:可

13、看作对方给我方新的发盘;取决于发盘人态度。客观原因引起的逾期接受:1)接受期限最后一天是发盘人所在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如何对待:公约20(2)2)受盘人的接受通知由于通讯、交通等意外事件而发生延误如何对待:公约21(2),该种情况下的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取决于发盘人的态度,发盘人不反对就代表默认),Case 2,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业务。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

14、睬,将货又售于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发货。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

15、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Case 3,对方要求不合理。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本案中,我方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

16、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客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Case 4,按照公约的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对方的逾期接受是由于邮局的延误造成,对于这种逾期,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反对,否则合同被视为有效成立。本题中,我方在收到对方逾期接受之后,并未理睬,按照公约,不视为反对,所以合同已成立,我方理应受合同约束。,我某出口企业于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

17、,大豆价格剧烈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是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法商这一说法是否合理?,Case 5,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他愿意接受此逾期接受。本案中,法商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但我某出口企业立即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所以合同已成立。,Case6:缄默到底是拒绝还是接受?,(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予理

18、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三)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四)接受的撤回,英美法律规定:投邮主义,不可以撤回,大陆法与公约22条规定:到达主义,接受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应在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之前,即撤回先于接受到达。,接受没有撤销只有撤回。,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第四节 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性,注:国际上规定,口头、书面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二、合同的基本内容,约尾,三个部分,基本条款,约首,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

19、不同的概念,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依照合同写明日期,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公约,实际业务中,我国合同法,(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要件,货物:不可是金银、毒品、武器等货款:外汇的收付应符合有关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内容(标的)必须合法,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

20、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以便其按期装运出口,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Case 7,我方做法合理。因为合同并未成立。双方约定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时,我方并未签字,因此合同并未成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不受其约束,没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甲公司于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向乙公司寄出一项发盘,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有效。但甲公司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通知,该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

21、送达乙公司。乙接到实盘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Case 8,甲乙之间没有达成合同关系。一项发盘,即使不可撤销,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本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发盘得予撤回,因撤回而失效,故即使对方及时接受,合同也不能有效成立。,Case9,A向B发盘:”蝴蝶牌缝纫机JA-1型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FR科威特10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B在限期内回电”接受你方发盘,60美元CFR科威特,即期信用证”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中国

22、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Case10,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有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

23、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Case 11,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

24、,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

25、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Case 12,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

26、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Case 13,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上海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的发盘是否可以撤回?,可以撤回。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上述发盘就属于不可撤销的发盘,因为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但是可以

27、撤回。,Case 14,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市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合同是否达成?为什么?,合同未达成。表面看来,甲后来5月22日的接受仍是在乙发盘的有效期5月31日之内作出的,但由于甲之前作出过还盘,而还盘在性质上是对发盘的拒绝,已导致原发盘失效,所以,甲的接受是在乙的发盘失

28、效后作出的,当然无效,因此,合同未达成。,Case 15,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初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

29、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例中,美商在其接受中对我方发盘的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又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本案例中,美商的载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已因我方的未予反对而构成接受。所以,交易达成,合同成立。我方应按

30、美商接受中所载的包装条件来备货发运。如果美商因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交易蒙受损失而借口合同未成立拒不履约,我方有权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提出损害赔偿。,Case 16,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限5月9日复到有效。B商于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分析: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

31、求不合法。应为英美法系法律规定,承诺已经发出就立即生效(投邮主义)。本案中B商5月6日上午发出承诺,因此,合同已于当时承诺生效之时在双方之间达成,而A商的撤销要约(5月7日)是合同达成(5月6日)之后,显然不合法。2)根据公约,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被发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将其撤销通知送达被发盘人,发盘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例中,A商作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在B发出承诺通知之后,所以A商的撤销不能成立。B商的承诺通知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于该承诺生效时成立。,练 习,天津某公司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

32、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不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发盘。试问我方如何处理为好?,第五节,进出口贸易的程序(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假定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下,出口合同的履行归结为:货、证、运、款四个环节。一、货(备货、报验)二、证(来证、催证、审证、改证)三、运(托运、报关、投保、装运)四、款(制单、结汇),出口贸易的具体程序,第一阶段,出口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出口货源,编制出口计划,调研国外市场状况,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和推销网,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

33、谈,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第三阶段,履行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租船订舱,发运货物办理报关,持全套货运单据连同信用证向银行办理议付,汇集有关的单证,向买方发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取得提单,海关检验放行,催证审证改证,检验证书,向商检局报检,备货/加工/包装/刷唛,办理保险,保险单,制作有关单据,进口合同的履行,假定采用FOB贸易术语,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下,进口合同的履行可归结为:一、开证 二、船运、保险 三、审单、付款 四、报关、提货 五、收货检验,81,进口贸易的程序,第一阶段,进口前的准备工作,用货部门填制进口订货卡片,编制进口计划报批,进出口公司审查订货卡片

34、,安排订购市场选择交易对象,制订具体进口商品经营方案,82,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假设为FOB合同),83,第三阶段,履行合同,申请进口许可证,货物装船,接货报关,拨交结算,商检,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银行审单付款,买汇、赎单,发催装通知,办理保险,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此案。,Case 17,信用证规定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Prepaid”,而我方制单人员漏打了,造成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象征性交货),86,买卖双方的义务,交货,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出口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口商,受领货物,支付货款,87,一笔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船公司,海关,货运代理人,生产厂家,商检,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局,银行,付款,银行,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人,直接用户,商检,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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