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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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街道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能力水平,切实保障各级各类重点工作部署落细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XX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XX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XX县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问责范围和对象XX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含社区、单位)及所辖党组织(含临聘人员、借调人员)。不属于街道管理范围的单位、人员,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第二章问责责任认定问责既追究失职失责的直接责任人,同时

2、也追究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组织及负有领导责任者。既要挽回损失和影响,也要实行岗位职责“终身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一并追责问责。(一)某项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二)社区(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管辖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挂包社区负分管(挂包)领导责任。第三章问责情形第一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执行各级各类重要决策部署不坚决,

3、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二)对党不忠诚,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三)在公共平台妄议上级方针政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散布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组织、参与、资助各类非正规社会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的。第二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管辖范围工作人员管理松懈,导致责任不明、管理混乱,做老好人,致使风气不正、纪律涣散的;(二)对管辖社区(单位)存在的问题不严肃对待,应当采取措施处理而未处理或故意隐瞒的;(三)在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党员发展等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四)未按有关规

4、定或工作要求,不及时、不如实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五)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决定的;(六)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第三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推进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中,对接落实不积极、不主动、效率低下的;(二)因工作失职对街道全局工作(疫情防控、核酸检测、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纪律松弛的;(五)会场内接打电话、来回走动,不按规定要

5、求使用手机的;(六)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玩手机(浏览购物APP、玩微博、抖音、看小说)以及观看影视剧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七)值班期间脱岗离岗,不严格执行值班带班纪律的;(A)工作日午间及重要时间节点饮酒的;(九)一个月内本社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两次以上工作作风问题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工作作风问题被问责的。第四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三)对群众反应问题语言生硬、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6、,损害群众利益的。第五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廉洁服务规范,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二)因管理不善(如集体资金回收不及时)致使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三)违规参与工程项目、放贷款、大额借款,为个人或他人牟取私利的;(四)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如项目招投标前未经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注意净化朋友圈、社交圈,社会交往杂滥,有损公职人员形象的;(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三)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7、,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街道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组织调查的;(二)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S)受到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四)被问责人半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或一年内因同类问责情形被问责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街道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三)上级要求各类工作性问责,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

8、职、敢担当、有作为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街道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九条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第四章问责运用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相关情节的轻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第十条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予以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责令向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第十一条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予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并按规定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奖金等。第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解聘,并按规定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奖金等。第十三条同一违纪人一年内重复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且情节较轻微的,第一次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次由分管

9、领导予以提醒谈话,纪工委予以问责,问责方式:书面检查;第三次由纪工委予以问责,问责方式:诫勉谈话。第十四条追究社区(单位)负责人责任,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由分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由街道纪工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纪工委予以问责,问责方式: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党工委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注:问责方式及影响期(1)书面检查:其中向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季度评优评先资格,问责范畴内的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半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3)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半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并按规定停发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等;(4)调整职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职务调整后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原待遇;(5)降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降低工资及待遇;(6)免职:取消当年和次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7)责令辞职:取消当年和次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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