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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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规范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受理和处理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来源:上级机关交办、部门移送、下级机关上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政务服务热线转交、互联网+督查转办等。第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辖、分级核查,谁主管、

2、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判定、核查、处理、反馈等流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具体包括:(-)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破坏农用地等;(二)矿产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发证等;()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建设、违法编制规划等;(四)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地图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违法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第五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土地权属纠纷,对征地补偿费分配、

3、拖欠或者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二)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的;(四)属于信访事项的;(五)属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六)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七)房屋拆迁、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A)应当通过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九)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六条以下违法线索举报由省厅办理:(-)自然资源部?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二)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复杂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七条省厅受理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交由违法

4、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与违法线索举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或省厅指定管辖。省厅对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线索,交由其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承办单位不得再向下转办,但可以要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核实或提供情况说明。省厅对同一举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反映同一事实且已经受理和正在处理中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答复一次即可,并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八条办理程序如下:(-)由工作人员接收、登记,经研究、甄别,报省厅分管领导审核,交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二)

5、省厅直接办理的,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省厅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厅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交办单,同时通过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交办情况。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将告知等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四)因不可抗力或者线索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申请顺延,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九条以下线索由省厅直接派员核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IOOO亩以上,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6、)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所得300万元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线索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为其提供反映途径。第十一条违法线索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情况。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

7、的,视为匿名举报,可不予告知。告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载明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告知内容、举报人对告知的意见等。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事项告知书。第十二条省厅加强对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超过期限未办结的,省厅应向具体承办机关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省厅可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督办;对督办案件不依法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相互推诿、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问题线索至干部人

8、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三条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第十四条违法线索办结后,案卷资料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7号)同时废止。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解读一、修订背景及过程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管等职责,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要求。

9、为进一步规范受理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引导企业及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我处牵头修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厅内相关处室以及法律顾问等多方意见后,按照程序,组织吉林大学等单位的法学、土地管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论为事项清晰、适用情形明确、指导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由省承铎地方立法咨询评估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核,结论为修订程序合法、总体上不存在合法性风险。二、主要修订内容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在原有土地

10、、矿产线索举报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线索举报受理内容。二是明确了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事项。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以及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三是细化了受理违法线索的情形、办理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省厅受理违法线索举报原则上交由违法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以及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办理违法线索的程序。四是明确告知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违法举报告知时限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告知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内容和过程,可采取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对举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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