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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2.01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2023修订)(2011年6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第三条市消防救援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县(市)区消防救援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市、县(市)区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
2、防奖惩的日常工作。第四条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IOOOOO元;(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第六条市政府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3、,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先进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向标兵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2000元;(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向先进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IOOO元。第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
4、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第九条县(市)区公安消防(科)大队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
5、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第十条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元,并通报表彰。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二)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三)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四)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五)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三章惩处第十二条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和行政处EIUo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防救援委员会通报批评:(-)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
6、的;(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第十五条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格。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取消其消防奖励资格,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据相关
7、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七条管片民警和监管监督员未能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分别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或者行政问责。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一,是指一瓶矿泉水、一条毛巾、一只荧光棒和一个手电筒。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消防工作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