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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监控视频存储和调取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园区员工及婴幼儿的合法权益,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还原安全事件的经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所有工作人员。第三条园区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楼梯、走廊、围墙、户外活动场地、厨房区域应做到安全监控设备配置全覆盖、无死角,确保24小时设防,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第四条监控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监控设备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运行,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第五条监控管理人员需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好监控设施设备,保证监控设备卫生清洁及正常运行。第六条所有区域视频资料的调取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外传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