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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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弘扬敬业、诚信、创新的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外聘大学生、长期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正式的在校大学生等,以及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

2、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二章学术规范行为通则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第五条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S)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

3、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职权机构。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组建、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一)

4、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三)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四)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五)由他人代写论文;(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七)其他违背学术届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S)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5、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S)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四)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

6、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十五条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对在册大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形成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

7、)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申诉途径和期限。第十八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第十九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二十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学院按年度在院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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