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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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和以XX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科研处、

2、人事处和教务处处长和各院(系)主任任组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长兼任,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学风建设网站维护、年度报告撰写等日常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风建设和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初步意见。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三章教育与预防第七条学校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的基本准则:(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二)产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三)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四)从我做起,恪守学术规范。其基本学术行为规范依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执行。第八条

3、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第九条努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第十条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

4、究,构建创新性、独创性研究成果产出的良好的学术环境。第十二条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三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

5、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举报与受理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

6、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章调查第十八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受理的举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

7、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及程序、事实认定及理由、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报告的纸质材料要专家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九条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单位专家1-2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必要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二十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第二十一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

8、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四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五条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贝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

9、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第二十六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七章处理与复核第二十七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学风建设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查组组长、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列席工作会议。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报告作出认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初步处理意见应载明

10、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条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XX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XX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辞退或解聘、开除(学籍)等处分,涉嫌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有直接关联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机

11、构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做出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者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学校给予配套奖励的,由相关部门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第三十一条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2、决定受理的,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责任对调查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十七条经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第三十九条所有调查资料保存5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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