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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简介】,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定义: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通俗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以商务活动为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被法律所认可,从而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电子合同的特点:(1)缔约各方通过网络在计算机上的运作,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合同的修改、传送、储存等操作过程均在计算机上进行。(2)确认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收件人的经常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
3、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以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卖方的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 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方法,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法: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
4、修理、补救;减少支付价款;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解除合同,案例回顾,本故事并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故事发生于某年某月某日的公堂之上演职员表导演:李娇娇 编剧:李娇娇 周婷婷角色扮演:石 琳 饰 石大人 李 杰 饰 李师爷 王 浩 饰 原告 陈 兴 饰 原告状师杨 理 饰 被告 周婷婷 饰 被告状师,威 武,自1997年底诞生我国第一家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中国化工网以来
5、,目前我国已有包括百万网、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焦点科技、慧聪网、际通宝等在内的多家B2B电子商务上市公司,Ebay易趣、淘宝网、腾讯拍拍网、百度有啊的 C2C公司,卓越亚马逊、当当网、新蛋中国、京东商城、VANCL、乐淘网、红孩子、走秀网、唯品会、时尚起义、马萨玛索、麦包包、衣服网、戴维尼、钻石小鸟、乐友、麦网、多购、SHOPEX、BONO、EC Spyder等B2C服务公司,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贝宝、快钱、易宝支付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案例背景,【案例简介】,本案原告(易趣网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国内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其经营方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从中收取网络
6、服务费用。2001年1月1日,被告刘松亭以“本田一郎”为名在易趣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2001年4月4日又以“jialiseng”为名注册了另一个账号,在刘松亭注册时,易趣网络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免费的期限,自 2001年7月1日起,按照双方服务的协议收取该网站的“商品登录费”,按照商品的价值划分档次,收取服务费,最低为1元,最高为8元。该收费标准和措施目前只对卖方用户实施。被告多次使用却不付费,至2001年9月24日止,拖欠原告的网络平台使用费共计人民币4336.6元。原告认为被告注册了2个用户名和拖欠服务费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基本服务协议,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用人
7、民币4336元,赔偿原告请律师费用2000元及为诉讼调查支出费用4元。,【双方分歧】,被告:原告在网上的“基本服务协议”连附录一共是密密麻麻的 15页之多,看着太费事。愿意支付网上确认的成交商品的所有服务费,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用以及所有诉讼相关费用是毫无道理。“本田一郎”是其父亲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名,“jaliseng”才是自己注册的用户名,而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个家庭只允许注册使用一个用户名,所以原告所说的被告违反法律是不成立的。自己是在事先没有接到任何书面账单或者电话。原告作为中国第一家有偿网络公司,要求用户同样支付没有售出商品的服务费,没有多少网民能够理解并接受。原告:被告是同意了“基本服
8、务协议”了的,等同于签订了合同,那就要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服务,没有过错。我方没有强制让被告在网络平台登录商品,既然登录了就予以收费,而不是以商品是否交易成功来收费。再者起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交易的规则。我方所订立的服务协议虽然较长,但它等同于合同法里所定义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从实际出发来看,其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而且双方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协议,也就表明其电子合同的成立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场求助,【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电子合同有15页之多,但是还是可阅读的,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且原告的协议中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全面和及时的履行。就本案例来看,该软件适用于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订立并未违背常规思维,而且被告作为受要约人,对要约已经做出承诺,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被视为同原告订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如不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确有违约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两个账号均为被告使用,被告只需为以自己名义注册使用的账号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原告也未及时通知被告欠费通知,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用1330元,并承担律师费及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