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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会组织条例第一条学生会是学校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学生会在政教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年级德育管理员、班主任的帮助。第三条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25-27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候选人先由各班酝酿、年级推荐和毛遂自荐相结合产生,再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室批准,选举时,各候选人应先发表竞选演说,然后以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第四条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学习、纪检、文娱、劳卫、生活、女生、科技等部和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由委员推选产生。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各班2-3名代表)。学校设学生会,各年级学生会分会,各班设班委会。第六条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在学生会和年级分会的领导下,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七条学生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2 .组织各年级分会或各班委会落实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发挥学生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3 .定期举行委员会,讨论研究工作,布置和检查各年级分会和各班委会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4 .适时向学校反映广大学生的正当要求,定期向政教处汇报工作,定期和团委协调工作。5 .加强与兄弟学校学生会的交流。6 .筹备选举下届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