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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倩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第三条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
2、公示异议制度。第四条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第五条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奖励办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
3、担任。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七条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在青海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具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二应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突破,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该学科领域的实质性进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4、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八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第九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唠是供关键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
5、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有效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对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技术发明奖一等
6、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行业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通过转化显著提升了行业核心竞争力,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
7、升级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成果转化较好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技进步奖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下列几个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实施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科技创新的;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基础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会公益性科技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的;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的。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总体研翊口技术方案设计中提出学术思想的组织者;(二)解决关键性技术
8、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贡献者;(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施者。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面向融入国家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
9、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面向青海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面向青海省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科技合作奖第十九条科技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省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第二十条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国外或省外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与在青海省的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二)在向青海省的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
11、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贡献,推进了青海省科技事业的发展;(三)在促进青海省与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对青海省的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第三章评奖组织第二十一条科技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委员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省科技厅厅长(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省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担任;其余委员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三年,任期内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如遇人员调整,自然替补。第二十二条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
12、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对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五)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六)研究解决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设委员Il-15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科技厅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由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二)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处理科
13、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机关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人员、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管理人员、省科技厅负责科研诚信管理人员、机关纪委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科技奖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又曲是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二)审议省奖励办关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三)经科技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四)
14、办理科技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第二十七条省奖励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科技奖提名、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二)负责初评与复评的组织工作;(三)负责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四)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五)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大会筹备相关工作。第二十八条科技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三)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二十九条参与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I可方
15、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剽窃技术成果。第四章提名与受理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应当在科技奖评审60个工作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提名工作文件,公告提名方式、材料要求、报送时间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提名者,提名专家应回避本人提名奖项的评审活动。提名者应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应当按要求又撰名材料逐项审查,合理提出提名理由和提名奖励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奖励办。被提名项目
16、、个人、组织,正式提名前应当在提名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名。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二条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科技奖。(一)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二)须取得有关许可,尚未取得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技奖
17、励活动的;(五)项目科技成果未在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技奖、其他省(市、区)科技奖的;(七)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科技奖、省(市、区)科技奖的;(八)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第三十五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科技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已获科技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第三十六条被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
18、技奖的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科技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科技奖提名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完成单位。第三十七条省内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省内单位的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名;省外单位在青海省内实施的项目,可由省科技厅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名;中央驻青单位完成的项目可自行提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的项目可由企业自行提名;其他企业完成的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提名。第三十八条经省奖励办受理,初评前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经批准可退出评审。
19、第三十九条被提名项目、个人、组织,经评审未获奖,或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的,如果此后的研发活动中获得新的科技成果,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隔一年重新提名。第四十条省奖励办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评审环节。第五章评审程序和规则第四十一条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项,均可空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o均可空缺。第四十二条科技奖的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初评。自然科
20、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若干评审组,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按照学科纳入对应评审组,按学科匹配省内外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定量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得分排序确定入围复评的项目、个人、组织。(二)复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以及重大贡献奖、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候选组织,通过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复评。各行业评审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打分和记名投票,形成各行业组项目、个人、组织得分排序。(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初评和复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
21、、候选组织、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方案,并报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表决,结果有效。第四十三条省奖励办可在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项目、个人、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四十四条科技合作奖评审结果涉及国外个人或组织的,应征询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个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自行回避。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四十六条省奖励办应当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初评、综合评审的候选项目、个人、组织及其提名者,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四十七条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奖候选项目、个人
22、、组织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或监督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名者及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候选组织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四十八条省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经科技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异议调查核实工作。第四十九条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异议提出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委员;委
23、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或监督委员会。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五十条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暂缓异议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组织进入下一阶段。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
2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二条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第五十三条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下一阶段评审;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第五十四条省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决定,省奖励办应当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备案,并将决定意见
25、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者。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五十五条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后,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组织、等级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五十六条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第五十七条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科技奖的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纳入省级政府奖励资金预算。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成员所有和支配,要确保按时、按规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依照有关规定,科技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
26、进步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团队带头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并在本单位或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不发放奖金。第五十八条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如符合国家科技奖提名条件,可提名国家科技奖。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九条被提名者、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候选者参评资格。第六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将其违法行为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第六十一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省
27、科技厅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将其违法行为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第六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省科技厅纳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六十三条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3Bo2021年5月31日印发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发成
28、区202140号)同时废止。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解读一、修订背景为更好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营造良好创新氛围,2022年10月30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中部分奖项名称、授奖范围、授奖项目数进行了修改。为切实将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省科技厅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二、总体框架实施细则重点围绕背景要求、奖励对象和标准、评奖组织、提名与受理、评审程序和规则、
29、公示及异议处理、批准和授奖、法律责任等方面,共9章65条。三、主要修订内容(一)落实改革举措。将创新发明奖改为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改为科技合作奖。将科技合作奖授奖对象改为在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省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将授奖数量改为:科技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均可空缺。(二)细化奖励标准。规定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公开发表时间、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实施应用时间为1年以上。明确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项目完成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完善提名制度。进一步明确不得提名省科技奖的各类情形。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附件: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