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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分析,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审核分析的内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财务报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申报资料,应审核分析以下内容,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企业所得
2、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1.主要逻辑关系 2.本表基本结构表体项目(四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1)利润总额(13行)=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纳税调整后所得(23行)=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案例)+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3)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4)境内应纳税额(30行)=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26行)-减免所得税额(
3、财税201434号、23号公告)-抵免所得税额(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3行)=境内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财税【2011】47号)(6)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案例:2013年年初企业销售大型产品,约定5年中每年年末收取200万元,总价款1000万元,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500万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如果愿意一次支付货款,只需付800万元即可。利用内插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7.93。(增值税单独处理),(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4、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附表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案例1:某企业2013年度同时从事一个免税项目和一个应税项目。销售应税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
5、万元,销售免税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应税产品销售成本595万元,免税产品销售成本99万元;应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5万元,免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万元;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及宣传费20万元,以前年度无待结转抵扣余额);财务费用10万元;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假设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期间费用。方法一:先调整、后分摊全部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5=6(万元)全部项目业务招待费的60%=3060%=18(万元)全部项目业务招待费税前允许扣除6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金额=30-6=24(万元)全部项目允许扣除的期间费用=
6、150-24=126(万元),应税项目分摊的业务招待费调整后期间费用=1261000/1200=105(万元)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1000-595-5-105=295(万元)免税项目分摊的业务招待费调整后期间费用=126200/1200=21(万元)免税项目调整后所得=200-99-1-21=79(万元)此数即为调减的免税项目所得。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95万元。350-79+24=295,案例2:某企业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分开核算。2013年利润总额为19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1900700
7、)15%(700 500)15%50%=195万元第二种:(1900700)15%(700 500)25%50%=205万元申报表如何反映?,(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8、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法第十条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条例第32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内容,1什么损失?资产损失的范围 2要不要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3损失时间?资产损失扣除时间4损失原因?5损失金额?6损失证据?,对不同资产不同原因下的损失金额和证据进行审核,资产损失的范围,风险点:1.25号公告所增加或进一步明确的无形资产、各类垫款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
9、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资产损失的范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资产损失扣除方式,资产损失扣除方式,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
10、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方式,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资产损失扣除方式,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
11、,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方式,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资产损失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12、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时间,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对四类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资产损失的金额,资产损失金额一般为资产净值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和处置收入后的余额。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税法规定扣除
13、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风险点:1.计税基础还是账面净值 2.计提减值准备后相应资产损失的处理 3.管理不善进项税额的处理,资产损失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
14、偿文件等十类。,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等七类,(五)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
15、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3.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4.处置固定资产 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所得税方面: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六)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