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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6号罪犯魏于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五病区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成华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魏于明未提出上诉。于2014年12月18日送入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9月22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
2、2018)川15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01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12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
3、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违规违纪发生。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五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为夜班护理组长,积极向病区汇报改造情况,反映有价值的信息,协助民警维护好病区的监管医疗秩序;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4、,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履行2600元。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魏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于明减刑6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23年3月21日附:罪犯魏于明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