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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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推动专利公开实施工作,激励创造创新,加快专利应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全链条、全要素、全社会”的工作思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盘活现有专利资源,提升技术运用效益。优化转化交易流程,健全收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

2、势中的重要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浙江先行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更好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创新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体系,营造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意愿,促进要素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坚持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相结合。聚焦产业需求,推动创新要素资源整合和精准匹配,统筹平台构建、服务支撑和需求激励,推动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更好激励创新活动,赋能区域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相结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构建全省统一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

3、利公开实施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机制,拓展专利实施方式路径,完善信息发布、精准推送、落地实施、金融配套等服务体系,确保专利实施依法合规和公开公平。坚持开放普惠和便捷高效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平等、有效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工作,鼓励推广“一对多”快速普惠的实施模式,降低技术实施门槛,促进供需对接,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专利转化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年底,基本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上线全省统一的专利公开实施数字化应用系统,参与公开实施专利2500件以上,落地实施专利1500件

4、次以上。到2027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实施率达到10%以上,年均专利实施数量达到3.5万件以上,专利公开实施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渠道。二、重点任务1 .细化实施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办法。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总结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经验基础上,细化实施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专利公开实施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加强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通过专利公开实施创新加快高价值专利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局)2

5、 .建立法定公开实施清单制度。依法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确定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明确相应的专利公开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管理部门提出单独的政策意见,加强专项指导和制度衔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3 .开辟统一的数字化功能专区。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辟“专利公开实施”功能专区,统一公告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和声明,内容包括参与公开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实施方式、费用标准等。强化专利信息披露,按照权利主体、专利特征、实施方式等对专利进行分

6、类分级,配套提供专利特征分析、案例视频演示、供需匹配推送、图文说明等功能,将专利信息转化为可实施的技术语言,扩大覆盖面和曝光度,确保创新主体可感可知可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局)4 .指导科学确定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教育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专利定价智能指引功能,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分析,为公开实施的专利提供“一对一定价指导参考。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仍未达成实施意向的专利,允许变更专利的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省国资委、省教育厅)5 .推进专利交易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创新交易模式活跃场内交易,采用定量实施、定向实施、组合报价等方式,引入“做市商”双边公开报价制度,实现一对多快速许可实施。指导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创新交易品种,按照“不拆细、非连续”原则,允许发行流通限量的专利许可证。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联合受让、委托转化等方式加快专利产业化实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6 .完善高校院所内部管理制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统筹协调科研发展、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财务、人事培训、

8、成果转移转化、图书馆等职能,加强日常协同管理。同时结合专利申请前评估、知识产权贯标、赋权改革等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监测、快速审批、声明提起、信息披露、异议纠纷解决等关键问题配套制度,并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绩效相关奖励政策,积极推进专利公开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相关高校院所)7 .培养建设专业化服务队伍。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运营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第三方力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组建专门服务队伍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对促成专利公开实施以及后续项目合作的服务机构按不低于实际合作合同金额5%落实服务费。支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培训,优化知识

9、产权服务人才队伍能力,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人才素质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8 .加强技术实施服务网点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设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专利信息展示大厅,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演示专利功能价值和应用场景,推动专利供需对接,促成交易转化。鼓励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开展合作,以“一园、一产、一基金”为模式,提供创新辅导、资金支持、技术集成、生产验证、市场推广等综合性服务,加快专利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9 .指导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银行业、保险

10、业金融机构围绕专利公开实施的各个环节对象,创新研发金融产品和配套服务,为创新主体实施专利提供相应风险保障。支持省内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联合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搭建专利技术投融资渠道,促进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价值获得资本认可,推动金融要素与创新要素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三、政策保障10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和资源统筹,依托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按照“小切口、分阶段”的工作思路,加大专利信息展示、推介路演、竞价拍卖、价值评估等相关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强人、财、物保障,形成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

11、为主多方参与格局,引导创新企业、产业资本积极引进并转化高质量专利。(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11 .加强国资管理。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要求,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可简化流程手续,并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鼓励对高校院所赋予发明人所有权的专利,通过公开实施方式进行转化的给予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支持采用先免费后收费、“许可费+提成”等创新收费方式,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运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12 .加强动态跟踪。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开展专利公开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判,动态调整

12、相关政策,确保专利公开实施稳妥有序推进。同时,建立重点专利发现机制,按照实施次数、成交金额、产业化情况等维度分析,不定期共享重点专利名录,为决策制定提供参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13 .加强激励约束。鼓励各级教育、科技、经信、知识产权等部门将专利公开实施绩效纳入高校发展建设、成果转化活跃指数评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等评价体系中,并在项目资助、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强激励保障。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设置与专利实施直接相关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跟踪推进和成果落地转化。对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学研合

13、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未依规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六个月内禁止承担利用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具体由省级科技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意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概念本办法所称专利公开实施,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

14、和排他许可)、专利权开放许可、专利权作价入股、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在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并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或者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者在其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省级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以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二、工作原则专利公开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场所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县级以

15、上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具体指导、服务和监督。三、工作程序(一)清单管理L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专利成果尚未实施的,或者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以纳入公开实施清单。2 .省级知识产权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并不定期推送至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专利公开实施主体。清单内容包括专利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所涉及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名称、专利授权公告日。省级教育、科技

16、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以及相应的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并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声明。3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省级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存在权属纠纷的、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二)声明公告、意向对接和实施1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声明愿意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的,由省知识产权

17、数字化应用系统予以公告。2 .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开放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标准(包括支付方式和价格等),以及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必要信息。3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实施专利。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三)声明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1 .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确定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18、符合实际,一经公告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允许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可以撤回: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已经实施的、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宜继续公开实施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3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经公告七个工作日后生效。公开实施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公开实施的效力。4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

19、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附则1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管理部门,提出单独的政策意见,并加强专项指导和制度衔接。2 .本办法“概念”部分所述“专利开放许可”特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过渡试点期间实施的“一对多”专利普通许可,有别于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称“专利开放许可工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规范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

20、进条例,近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起草背景(一)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实施需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2条创造性提出“专利公开实施”制度,并明确提出“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即明确专利公开实施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加强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通过专利公开实施创新加快高价值专利应用。(二)深化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的需要

21、。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可以实现权利人“一对多”许可,是减少专利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实施转化率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这项制度正处于全面运行前的重要过渡期和试点推进的关键窗口期。对此,2021年10月以来,浙江率先在全国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累计面向省内23家高校院所征集1925件专利参与开放,促成专利在企业实施1252件次。在此基础上,“专利公开实施”制度可以实现“一对多”实施,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深化的一种有益探索。(三)专利转化路径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

22、告显示,2022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但其中高校仅为3.9%o我省专利授权量已位居全国第三,高价值发明专利位居全国第五,大量“沉睡专利”等待转化利用。究其原因,当前专利转移转化的渠道尚不够畅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过高,阻碍了专利供需对接和实施应用。二、起草过程去年12月,省人大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后,省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配套制度进行梳理,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和目标。今年1月,省局围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调研座谈,为专利公开实施制度提供实践素材。2月,省局联合相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起草专班,集中力量起草形成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

23、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初稿。3月8日,省局召集省内主要高校院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初稿展开沟通和意见征求。会后经整理研究,形成讨论稿。3月20日,省局向省级主要部门行文征求意见,目前已收到省教育厅反馈意见,其他部门意见正在收集中。计划于3月31日全部收齐省级部门意见后,同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一)意见部分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保障3部分。1 .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三方面内容,即专利公开实施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相结合、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相结合、坚持开放普惠和便

24、捷高效相结合,同时明确到2023年年底,基本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上线全省统一的专利公开实施数字化应用系统,参与公开实施专利2500件以上,落地实施专利1500件次以上。到2027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实施率达到10%以上,年均专利实施数量达到3.5万件以上,专利公开实施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渠道。2 .重点任务部分,包括细化实施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办法、建立法定公开实施清单制度、开辟统一的数字化功能专区、指导科学确定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推进专利交易服务模式创新

25、、完善高校院所内部管理制度、培养建设专业化服务队伍、加强技术实施服务网点建设、指导创新金融服务产品9方面任务,并明确了每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协同推进。3 .政策保障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资管理、加强动态跟踪、加强激励约束四方面保障,从机制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推进支持力度。(二)办法部分办法分为概念、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附则四个部分。I.概念部分,明确了专利公开实施的定义,即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行为,具体包括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专利权开放许可、专利权作价入股、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同时,明确

26、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范围,以及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管理方式。4 .工作原则部分,明确了专利公开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对省、市、县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工作职能作出了明确分工。5 .工作程序部分,包括清单管理,声明公告、意向对接和实施,声明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三个方面。其中,清单管理部分明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同时规定了公开实施清单确定的主体、流程以及可以暂不纳入清单的情形。声明公告、意向

27、对接和实施部分明确了公开实施声明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同时声明内容应当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专利实施费用标准,以及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必要信息。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实施专利。声明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部分,明确了声明一经公告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允许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同时,明确了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可以撤回的情形、撤回声明的流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解决的方式。6 .附则部分,对国有资产处置配套政策、“专利开放许可”的特殊定义进行了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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