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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经济开发区公务接待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各局办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实行对口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充分展示经开区风土人情和地域文化,做到节俭不失尊重,简化不失规范,严谨不失热情。第四条(责任主体)经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国内公务
2、接待工作的落实,具体责任如下:(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来我区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和宾客。(二)代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来我区检查或调研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和宾客(以省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式通知为准)。(三)外地县团级以上机关来我区参观、学习、指导工作的,由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的团体。(四)省、市区离退休老领导,本区籍在外地工作的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五)省内外来我区参观考察学习的人员、国外友人、国内外来我区考察投资的客商、外地来我区联系洽谈工作的同志。(六)上级安排的外事接待任务。第二章接待流程第五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
3、、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范围内。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公务接待:(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S)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经贸、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四)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第六条(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实行公务活动事前来函和报批制度。涉事机关接到公务活动公函,应认真填写公务活动报告单,属于本办法中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不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各部门严格按国内公务接待要求做好接待工作。第七条(责任分工)机关事务管理局负
4、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管委会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一)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二)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第九条(会议安排)会场一般不挂条幅,不打电子字屏;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与会人员自带纸、笔;会议一律不上水果。第十条(住宿标准)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
5、标准。接待住宿优先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一条(用餐标准)接待用餐按本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一)接待就餐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65元(其中早餐25元/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为每人低于150元(不含酒水和饮品)。其他工作人员一律按每餐30元标准安排用餐(早餐按宾馆自助餐标准)。(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
6、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S)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四)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本着简朴节约、便利公务原则,禁止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二条(出行安排)接待出行应轻车简从、注意影响、注重实效。(一)严格执行警车使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参加人员较多时,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三)陪同人数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层层陪同。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
7、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四条(费用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五条(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一)派出单位公函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二)
8、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相关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赛用等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督内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于当年12月前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一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S)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各部门于本年度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
9、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名称。(五)国内公务接待项目。第十八条(部门分工)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财政部门应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第二十条本区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以上公务接待程序和标准进行接待,控制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