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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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国资监督(2023)2号各所出资企业: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3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1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

2、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

3、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第六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七条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

4、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第八条客观性原则。当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第九条合规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处置,应按照福州市国资委关于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核。达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的

5、,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第十条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账销案存原则。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

6、失。第十三条债权债务同步处理原则。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第十四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企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

7、证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及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

8、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一般净损失5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

9、赔偿情况说明。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十五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权机构批准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10、行或被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无法执行或被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六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

11、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受债务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无法执行或被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合同及完全履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

12、责任人的责任;(A)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未设立董事会的)批准的会议纪要;(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七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签字,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一般单项或者批量净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

13、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企业有关报废、毁损情况说明、残值确定依据和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等;(三)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等;(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五)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技术鉴定

14、意见、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六)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七)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件;(A)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责任认定文件(或赔偿协议)或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意

15、见书;(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第十九条特殊事项资产损失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一)对发生的担保损失,除取得坏账损失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当取得担保合同、对被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二)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损失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押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三)因政府规划、征用、收储、征迁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外,还应取得专业技术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16、文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第二十条其他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依据本章类似资产的损失证据申请核销。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第二十一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均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下属企业。所出资企业在行使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审批权时,由内部审计及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

17、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核销申报1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据;2 .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等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和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4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准同意,并形成会

18、议纪要后报上级单位核准。达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的,应提交党委会进行前置审议。(二)核销核准上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准要求进行核准确认,并形成核准意见报所出资企业批准。(三)核销批准1 .所出资企业组织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监察、法律和其它相关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2 .所出资企业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处置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认定并形成专项报告。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可由所出资企业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组织内部审计),担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专项审计

19、工作。3 .所出资企业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独立审核意见。4 .所出资企业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报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正式批复申报企业。达到“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标准的,应提交党委会进行前置审议。5 .申报企业根据企业会议纪要、所出资企业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6 .企业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原则上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企业关闭或注(吊)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保管。第二十四条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20、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内审机构(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市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报备材料同时抄送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及监察部门。第二十五条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市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一)企业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二)属于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

21、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未设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上级企业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对于资产总额在30亿元以下的企业,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对于资产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企业,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8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资产总额是指资产损失发生的上一年度所出资企业经审计的合并资产总额。(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2、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备案表内容并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内审机构(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

23、进行单独披露。第二十八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第三十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24、核销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是否进行了逐笔逐项审计;(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一条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

25、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所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第三十二条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

26、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嫌疑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所出具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市国资委依法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七条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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