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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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福安市人民政府版本号:2021年(01)版实施日期:年月日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1 编制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 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3 适用的地域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L4预案衔接错误!未定义书签。1.5 工作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1.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 2现场应急指挥部错误!未定义书签。3. 3现场应急工作组错误!未定义书签。4. 4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3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3.1信息收集和研判错误!未定义书签。3. 2预

2、警错误!未定义书签。3 .3信息报告与通报错误!未定义书签。4 .4事态研判错误!未定义书签。3. 5应急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3.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3. 7应急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3. 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错误!未定义书签。3. 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错误!未定义书签。5. 10响应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4后期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4.1后期防控错误!未定义书签。4. 2事件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6. 3损害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4.4善后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5.1通讯与信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5. 2应急队伍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

3、 3应急资源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8. 4经费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9. 5技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10. 6交通运输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5.7医疗卫生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5.8治安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6.1名词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6.2预案解释权属错误!未定义书签。6.3预案演练和修订错误!未定义书签。6.4预案实施日期错误!未定义书签。7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成员组成、联系方式及职责分工.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4、境事件应急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常备物资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7标准化格式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8主要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8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图1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理位置图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有序,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

5、影响,保障供水水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及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4号)、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

6、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1.2.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施行);(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5日施行);(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修订施行);(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施行)。1.2.3 国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

7、护部令第34号);(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12011J93号);(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1号公告);(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7)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8)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4号)。124地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8、(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9)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20214号,2020年12月10日)(11)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和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报告,2021年2月

9、。125标准、技术规范(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1996);(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774-2015)。1.3 适用的地域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等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闽政文(202

10、0)214号),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1)一级保护区范围:福安市半岭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93.0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路以路为界,不含路;遇一重山脊以一重山脊为界);福安市炉山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139.0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高程线150.0米以下的全部陆域;湾坞水厂整个引水渠道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及其两侧沿岸外延50米范围内的陆域(左岸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右岸以渠为界,含渠)。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94km20(2)二级保护区范围:福安市半岭水库全部水域及其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

11、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福安市炉山水库全部水域及其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湾坞水厂引水明渠左岸全部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20.52k(3)准保护区:福安市半岭水库坝址上游全部汇水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1.4 预案衔接1.4.1 预案内部关联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具体可包括:预防和预警、环境应急准备、环境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事后管理等方面。相关管理体系见图1.4-1。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12、预案预防和预警预警体系建设风险防范预警监测面源风险防范环境监管预警流动源风险防范固定源风险防范应急准备环境应急准备急力障应能保急动制设应联机建急挥统设应指系建案系设预体建应急响应环境应急响应应急应急事后管理事后管理件结事总图141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本预案执行主体为福安市人民政府,是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的一个专项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所属政府的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环境

13、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宁德市以及福安市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部门。当事件超出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宁德市人民政府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启动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由上级应急组织组织救援。具体预案关联详见图1.4-2。图1.4-2预案关联图(1)组织体系根据统一领导、分工

14、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2)应对措施根据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加强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

15、处置队伍培训I,积极开展福安市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福安市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整合各部门环境应急资源,重视应急物资储备,实现应急资源共享,从人力和资金上提高保障,增加应急物资的数量和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水源环境安全。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16、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具体组织机构体系见图。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机构由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人员组成。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受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福安市湾坞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图2.11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体系示意图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副总指挥:福安市政府办主任、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及福安市水利局机关党委书记。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依托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福安市环境应急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办公室成员由福安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水生态环境股、行政审批股、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和宁德市福安环境监测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福安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承担环境应急办的日常业务

18、工作,值班留守电话为:或12369。具体协调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专项工作组: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福安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福安市松罗乡人民政府、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大队、宁德市公路局福安分局、福安市农村供水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

19、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福安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以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福安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福安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为指挥长,福安市政府办主任、福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及福安市水利局局长为常务副指挥长。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

20、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及副指挥长由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向有关专家咨询,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确定实施的技术手段和恢复取水时间;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2.3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根

21、据工作需要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福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福安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副局长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水源地管理处、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和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2)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福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宁德市福安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水利局、

22、卫生健康局和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3)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供水保障机构,主要由福安住建局牵头,由福安市住建局主任科员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福安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供水保障,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

23、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4)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福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福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组成为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水源地管理处以及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负责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勤保障,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5)应急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水处理等专业专家组成(福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2)。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24、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救援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为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参谋,为现场环境救援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6)综合组综合组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组长),成员组成为福安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以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O

25、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2.4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为有效整合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1)建立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

26、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

27、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3应急响应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见图3.1-1。图3.1-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3.1信息收集和研判3.1.1信息的收集(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水源保护区内以及上游的村庄居民的报警信息,以及福安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主管部门及单位的日常监管。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

28、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2)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水库与取水口管理制度及引水渠管理制度,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协调办公室、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及福安生态环境局;各河段负责的河长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管理,发现水质异常及时上报协调办公室。(3)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并立即上报协调办公室。(4)福

29、安生态环境局应做好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两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定期巡查,清理影响水源水质的小作坊、小企业。(5)福安市人民政府、福安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气象局以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同时,通过设置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或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6)宁德市福安环境监测站和市疾病控制中心、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应完善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发现问题

30、应及时向市政府、福安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等上级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协调办公室。(7)福安生态环境局可通过各水源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福安市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福安市水利部门可通过对各水源PH及溶解氧等参数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8)通过市直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乡镇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信息的研判与会商当协调办公室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由宁德市福安环境执法大队、宁德市福安环境监测站及市公安局

31、进行现场确认和水质分析,核实预警信息并上报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福安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卫生健康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以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市政府应立即组织福安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

32、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2预警3.2.1 预警分级根据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二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二级、一级警报,颜色依次为橙色、红色。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准保护区,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

33、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322预警的启动条件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预警启动条件见表3.2-1。表3.2-1预警启动条件一览表预警级别启动条件红色预警(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

34、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上游水体分水岭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违法倾倒环境风险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分水岭的直线距离不足IOO米的陆域或水域;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分水岭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3)通过监测发现,在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35、,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4)通过监测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5)通过监测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橙色预警(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并经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发生固定源、流动源或违法倾倒环境风险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且经

36、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水质影响可能较小、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达标,不影响取水时。(3)通过监测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持续降低的。(4)通过常规监测发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小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正常的。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由相应的预警发布部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发布预警信息,通

37、知相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1)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将事故发展和处理情况,定期上报应急组织指挥部和市政府,并由相应的预警发布部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红色预警由福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橙色预警由福安市人民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由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2)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或范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建议采取的措施等内容。(3)发布对象: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社会发

38、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同时协调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福安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以及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等相关单位。(4)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后,跟踪事态的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或根据事态的变化情况适时宣布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预案。3.2.4预警行动接到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

39、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协调办公室应及时核实信息,适时采取措施。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3.2.4.1 橙色预警行动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橙色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1)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由福安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预警公告;(2)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3)协调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4)协调办公室通

40、知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下辖的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5)协调办公室加强信息监控,福安生态环境局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6)福安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水利局、气象局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7)协调办公室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8)协调办公室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9)公安局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并进行交通疏散及警戒、投毒抓捕等行动;(10)市委宣传部加强

41、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1)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3.2.4.2红色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布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以上橙色预警时的行动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由宁德市政府发布或由宁德市政府授权福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2)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3)协调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4)协调办公室通知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下辖的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进

42、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时通过管道管理停止饮用水供应;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5)协调办公室加强信息监控,福安生态环境局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6)福安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7)福安市环境应急中心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并将应急物资送至现场。(8)市水利局、气象局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9)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公安局设

43、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的群众开展转移、疏散等工作。(10)福安市公安局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并进行交通疏散及警戒、投毒抓捕等行动。(H)协调办公室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12)福安市委宣传部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必要时,协调办公室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3)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1.1.5 预警解除当判断预警信息不属实或无危害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要求见第3.10.1节。解除预警程序如下:(1)现

44、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听取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预警的解除;(2)通过协调办公室内部电话通知各应急单位人员及相关的周边村庄预警解除。1.1.6 预防工作为有效预防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详见表3.2-2。表3.22预防工作职责分工序号单位/部门预防工作1福安市农村供水管理处开展日常巡逻,定期对取水口、上游河道进行清淤;对堤坝及排放口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应常备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定期(每季度)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同时对过期的物资进行更换。水厂取水口增设在线监测仪,

45、并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2福安生态环境局福安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取水口周边环境风险源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环境监测部门每月组织对福安市湾妈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一旬一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建立实施应急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3住建局针对福安市湾坞镇自来水厂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农业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组织人员定期开展排查,对接入污水管网的连接管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护;督促饮用水水源地内各社区

46、及企业将生产、生活污水接进城市排污管网;负责指导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企业避峰用水方案等;协调应急供水车辆对指定位置送水;指导自来水厂公司做好水源水质的监测。4水利局负责取水口上游水资源的利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备用水源的划分、确认工作;负责河道相关堤坝维护、修缮工作。5交通运输局在经过饮用水水源地道路敏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减速标志,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减速行驶。6福安市湾坞镇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碑界、道路警示牌、宣传牌、隔离网加强维护,有破损的要及时修补,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增加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水排放量,设置垃圾转运站,定期清理

47、生活垃圾;每月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禽畜养殖场、小作坊等污染水源的设施,制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洗衣、游泳、养殖、钓鱼等污染水源的行为;每月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禽畜舍、垃圾点等污染水源的设施,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7应急管理局收集水源保护区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8气象局建立气象数据库,当出现极端天气或者自然灾害发生前提前进入预警状态。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境局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3.3.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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