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2009〕16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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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文件行政(2009)16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个你们,请遵照执行。二C)C)九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学分制规定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8月30日印发温州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既有较宽厚的基础理论、较宽广的专业口径,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对社会需求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配合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

2、况,特制订本规定。一课程设置第一条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性实践课等。选修课指供学生选读的,旨在深化专业知识、反映专业方向、扩大知识面、完善智能结构而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课。第二条学校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第三条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或讲授提纲)。二

3、学分计算第四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1 .理论课程:(1)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3)如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按计划学时分别除以16、32、48来计算学分。2 .实践课程:(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等,每周授课2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教育)实习等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3

4、.为配合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课外教育项目学分。课外教育项目学分根据温州大学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4 .各类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为:四年制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190学分左右,按学分制收费。此外,学生在校期间还需获得10个课外教育项目学分,免收学费。辅修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20学分左右、双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50学分左右、双学位应修满学分数6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要求依各专业而定)。第六条学分按学期计算,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一般为15-30学分。三课程修读第七条选课程序和手续。1 .学生入学后,应于第一学年结束前在教师

5、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指导文件,拟出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从第二学年起,按照既定的计划选读各类课程。2 .学生选课时,一般不得重复修读相同课程。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应同时修读。公共选修课程应选修与必修课程不同的课程。重复修读的课程不累计学分和绩点。3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组织好下学期的报名选课工作。选课名单经各院长审定后,由教学秘书安排落实,并于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某些跨专业选修课程、学校公共选修课程和跨校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4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

6、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学生成绩优良,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要求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及重修课程除外),经院长批准,于开学后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必修课在80分以上(含80分),选修课及格者,可以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第九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绩点2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免听有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试和实验考核等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7、第十条学生因重修、辅修、双专业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L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2 .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都应达到该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3 .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4 .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间断听课。第十一条课程开设与施教。1 .专业选修课人数不满15人,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暂停开课。2 .不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予听课,不予考核。3 .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4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

8、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经办理缓考手续,允许缓考考试一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与考试作弊者,均不予补考。第十三条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一次补考,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1 .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直至及格。2 .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3 .公共选修课程不举行补考,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修。4 .缓考

9、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第十四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1 .绩点的设定:90-IOO分:绩点为4.05.0,优秀为4.5;80-89分:绩点为303.9,良好3.5;70-79分:绩点为2.02.9,中等2.5;60-69分:绩点为1.0L9,及格L5;60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为0。二级制考核合格为2.5,不合格为0。2 .学分绩点的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一学期内各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每学期统计一次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第十五条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取得学分者,不论分数多少,其绩点均为0。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学校制定的有关学分制管理条例同时作废。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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