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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成都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为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人才保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中层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推进
2、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方式,规范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章问责追究调整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企业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企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
3、较突出的;(四)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情况,本部门本企业用人方面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八)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不尽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完成工作任务差,严重影响部门和企业工作进度的;(九)履行生态建设职责
4、不力,具有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所列情形的;(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各自职责和责任,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第三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第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中层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在现职岗位上继续任职。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后仍未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
5、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五)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情节严重的,或者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措施精神,不严格遵守
6、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七)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拉帮结派,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八)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或者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临阵退缩、绕道走的;(九)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等靠要”思想严重,干劲不足、精神萎靡、不在状态,导致本部门本企业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十)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准确、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或者各行其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不求实效、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影响全局工作、危害全局利益的;(十一)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团
7、结协作精神较差,统筹协调能力较差,思路不开阔,点子办法少,导致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十二)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四)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十六)经组织考核实绩较差,群众满意度不高的;1 .连续两个年度经营考核得分为末位的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两个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得分处于末位的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正职;
8、2 .无重大客观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两个年度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基本目标的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人员;3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五年内累计三次排名本企业班子末位,经综合研判不适合担任现职的;4 .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5 .新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认同度不高,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整方式,包
9、括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一般采取平职调整方式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上。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认为不能适应现职岗位要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集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从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四章因健康、违纪违法等原因调整及免职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通过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
10、务职等作出安排。第十二条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四条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五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第五章调整程序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
11、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三)组织决定。召开集团公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调整决定。(四)调整谈话。调整中层正职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党委分管负责人与调整对象谈话,调整中层副职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分管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负责人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五)履行任免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对调整决定不服的,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可以向集团公司党委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