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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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及

2、收费的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服务范围)殡葬服务单位应在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殡葬服务。第四条(指导思想)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既要遵循价格规律,体现按质论价,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定价形式)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基本收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殡仪服务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护墓)费。(一

3、)基本殡仪服务费是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S)公墓管理(护墓)费是指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穴格位)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费用。第七条(延伸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等。包括:(一)殡仪延伸服务费是指除基本殡仪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殡仪特殊服务项

4、目,包括遗体外运、遗体整容、遗体冷藏(3天以上的冷藏)、遗体防腐、特需型告别厅租用、特殊火化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二)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是指经营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为提供上述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三)殡葬服务单位为适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其他延伸服务收费。第八条(延伸收费开展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在确保殡葬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并收费,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应当充足,延伸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管理职责)殡葬服务收费实

5、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苏州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各市、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区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第十条(项目管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苏州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价格部门统一制定(具体见附件1),收费标准根据隶属关系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民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并在执行前一周告知价格、民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定价原则)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时,基本殡仪服务(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收费

6、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考虑财政补贴等情况从严核定;公益性公墓墓葬费(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及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费标准按合理利润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合理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第十二条(定价程序)具体制定或调整基本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等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各经营服务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定调价需报送材料主要内容:(一)殡葬服务单位合法登记材料;(二)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近三年经营

7、状况、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殡葬服务单位还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四)拟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评估;(五)民政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殡仪减免)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保障并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提供殡葬服务对象和范围,实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制度,对本地户籍所有居民免除殡葬基本费用,免除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第十

8、四条(丧葬减免)为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移风易俗,积极推动绿色葬和生态葬,鼓励采用骨灰撒散(江葬、海葬等)、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骨灰处理形式。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实行免费政策(仅江葬、海葬,不包括可降解生态葬);对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节地葬法,公墓管理费按照同一管理区域其他普通公墓管理费标准减半收取。被县级以上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公墓(烈士墓穴)的免交公墓管理费。第十五条(殡葬用品)各地价格、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并规范殡葬服务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目录,合理确定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应当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鼓励花圈、鲜花等丧葬用品以租赁形式向百姓

9、提供。政府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价率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骨灰盒、寿衣、花圈进销差率最高不超20%,其他殡葬用品进销差率最高不超30%o第十六条(经营公墓监管)各地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政府划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对租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一定时期内,经营性公墓价格涨幅较高、上涨较快的土地为购买方式获得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第十七条(服务协议)各殡葬服务单位在开展业务收费前,应当与丧属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

10、决方式等条款。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强制服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也不得以推销延伸服务项目为目的,隐瞒殡葬基本服务。第十九条(收费公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或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

11、等途径,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不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四)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12、服务并收费的;(六)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A)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九)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解释条款)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民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执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国家或省有

13、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定价形式计量单位备注一、基本殡仪服务费1、遗体接运费包括本地区正常遗体的收殓、装卸、运输、消毒。跨区域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1)普通殡仪车接运政府定价公里包括空驶费。普通接尸车根据不同车型实行起步公里数、起步基价计费方式。起步基价、每增加1公里加收金额由各市、区制定。(2)遗体搬运费政府指导价具楼梯搬运的另行加收楼层费,两层以上每层加收10元电梯运送的免收;非正常死亡遗体每具另行加收100兀。2、遗体冷藏费政府定价具/天3天以内3、穿(脱)衣费政府指导价具4、一般化妆费政府指导价具包括面部清洁、修面,头发整理,普通面容化妆。5、

14、遗体火化费收费项目定价形式计量单位备注普通火化炉政府定价具包括遗体搬运、火化、骨灰整理、装袋、装盒,10周岁以下减半。6、基本告别厅租用政府指导价场以场次计收,包括场地基本设施布置:遗体告别床、挂遗像、哀乐播放、厅内横幅、空调,遗体抬运等。7、守灵治丧厅租用政府指导价天按天计收,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包括场地基本设施布置:空调、冷藏设备、音响、厅内横幅、供台、桌凳、挂遗像、饮用水、遗体抬运等。8、基本礼厅司仪政府指导价次引导、主持、致辞。9、骨灰寄存费格位适用于殡仪馆骨灰寄存。临时骨灰寄存费政府定价位/月按月计收,不足一月的,按半月计算。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1、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政府定价穴包括使

15、用墓穴、安葬骨灰和购置与之配套的设施、植物等。2、普通刻字费政府指导价字按字数计收,根据不同字体大小,按常用字体、工艺分别核定。3、普通照片制作费政府指导价张根据照片大小,按常用材质、工艺分别核定。4、墓葬迁移费政府指导价次灵灰落葬后因个人原因将墓葬迁移产生的相关费用。5、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费政府定价格位按年计算收费,格位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三、公墓管理(护墓)费1、公墓管理(护墓)费政府指导价穴按年计算收费,包括骨灰、墓穴和与之配套的墓碑等设施的安全、整洁、植物保养等服务。2、穴格位管理费政府指导价格位按年计算收费,包括骨灰盒、格位和与之配套的设施的安全、整洁等服务。苏州市物价局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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