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7章证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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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Economic Law,第七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第六节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本章内容,本章重点、难点1.证券发行、上市的条件2.上市公司收购 3.证券信息的披露4.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5.证券暂停或终止的情形 6.禁止交易的行为,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一)证券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规定;,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筹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资者取得要筹集的资金,而认购到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及证券所代表权益的过程;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出搜证券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提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二、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一)政府的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二)行业自律管理1、中国证券业

3、协会2、证券交易所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4、证券服务机构,三、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一)首次信息披露1.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2.债券募集说明书3.上市公告书,(二)持续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1)年报: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半年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会计:半年报中期报);(3)季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

4、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解释:以上规定中,董事没有人数限制;经理只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

5、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6、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关联交易(1)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2.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7、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解释】“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但是,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8、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属于重大事件);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股票发行的类型1.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普通公司不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非公众公

9、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股票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条没有200人限制)4.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向特定对象

10、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3)股票公开转让。,(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如果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如果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三)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 200 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1.发行对象的范围(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注意1】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注意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注意3】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注意4】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

12、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12 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 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普通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200,200,需要核准,不需要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后200,向特定对象增发后200,需要核准,不需要核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1.定期报告(1)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

13、和年度报告”。(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不包括半年度报告)。,【解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

14、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 3 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2.最近 3 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本条没有涉及监事)。,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15、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5.持续盈利能力(P208)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以及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16、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6.财务状况良好(P208)(1)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财务指标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 000 万元(3 000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5 000万);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3亿)。(二选一)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

17、 000 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依法纳税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5)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7.募集资金用途(P209)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

18、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8.法定障碍(P209)(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

19、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 000 万元(1 000万);或者最近 1 年盈利,最近 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 00

20、0 万元(5 000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 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板上市的关于净资产的规定为无形资产(扣除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 000 万元。主板上市的关于股本总额的规定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 000 万元。,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发行人没有这一条要求),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21、环境保护政策。,7.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板上市的本条规定为最近3年内)。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10.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22、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1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

23、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14.法定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注意】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法定障碍针对的是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5.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

24、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发行人该条的规定是“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了解)P211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 个月”内发行股票。,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了解)(P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

25、在锁定期(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 3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股票承销P213股票承销分

26、为代销和包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代销期内出售不足70%的,为发行失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自学)P21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以上(老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四、上市公司增发股票(P21

27、4),第二次圈钱,(一)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条)(P214)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未要求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主板和中小板首发股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 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主

28、板和中小板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本条没有涉及监事)。【在创业板首发股票】同上条,日期是最近2年内。,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之前公开发行证券的数据有嫌疑,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除金融类企业

29、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首发股票也有这一条)。,9.不存在下列行为:(1)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条不涉及监事)。,10.

3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出席会议+2/3以上。,(二)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P215)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0+3):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解释】:发行失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

31、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三)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特殊”条件(狭义“增发”)(P216)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0+3):,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条是时点概念,不是时间段)。3.发行价格应不低

32、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P228)1、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0+3):(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P228)1、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0+3):(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

33、,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 40。(3)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2.可转债的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3.担保(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4)证券公

34、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4.转股期限(6个月)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5.转股价格(孰高价)(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股东

35、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P228)1、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0+4):(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3)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但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

36、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 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相当于一般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1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不需要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即非公开发行股票不适用于前面的10条。,(1)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37、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 1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2)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解释】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

38、以是发行期的首日。,(3)法定障碍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指现在没有就行),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说明】非公开发行要求是违规担保现在没有就可以;公开发行的要求是最近12个月内没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对比】(1)上市公司首发(IPO)以及公开增发都要求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处罚),12 个月内未(公开谴责)

39、;(2)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中,不包括监事。,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开增发也有本条规定)最近 1 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五、优先股(P221)(一)优先股的发行主体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

40、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1.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比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 40。,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3.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

41、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本条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一致)。,(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该部分内容在公司法那章介绍)1.利润分配优先权(1)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3.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

42、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4.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

43、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一、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一般规定1、发行方式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

44、确定。,(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 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 40;,(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向“合格投资者

45、”公开发行。(1)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 1 年利息的 1.5 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4)最

46、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比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公开发行的核准(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3、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

47、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比较】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12 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 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转让场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

48、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一超过200人,就是变相的公开发行了)。,合格投资者(P225)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9、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

50、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其他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1、非公开发行(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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