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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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指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流程,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实施效率,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使用监管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指引和财政性资金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政府、乡属事业单位与乡属企业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

2、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本指引所称建设部门是指乡政府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的村(居)委会。乡政府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不需经过县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此指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三条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一)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由乡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结合资金来源情况及我乡实际,征求相关村、组、部门等方面意见后进行酝酿,提交乡党委会议审定。(二)政府投资的农村建设项目(一般为使用上级投入的涉农资金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村按照以下流程申报:1、农村建设项目酝酿。行政村、自然村建设规

3、划或实施方案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在突出城乡特色、遵循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注重简单实用,自行或委托编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围绕村道硬化、集中供水、雨污分流、垃圾处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照新农村创建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民主协商安排本村的建设项目。2、农村建设项目公示和表决。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将商定的建设项目,通过墙报、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向全体村民公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本村申报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委员会申报本村的

4、建设项目。3、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各自然村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防止虚报建设项目,虚增建设规模,故意加大资金需求概算等。村民委员会完成审核后,汇总报乡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乡党委会议审定。第四条项目建议书审批。经乡党委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建设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协调乡项目办通过规定方式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收集相关资料按照要求报县政府或者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估算5

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乡政府建设部门协调乡项目办通过规定方式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审批,并按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一)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二)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自行审查审批。(S)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其中总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第六条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IOOO万元以下的政府

6、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不实施上述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第七条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报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村庄建设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第八条立项和核准招投标方式。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由乡项目办负责跟进项目立项和核准招投标方式。项目办向县发改部

7、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时,应同时提出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申请,经审批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及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文件。主要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文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自行编写)、批准文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或县政府单独批准的相关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四)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建设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五)财政部门的资金证明;(六)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登记表;(七)招标基本情况表、总投

8、资估算表;(A)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选取确定项目建设前期第三方服务单位。主要是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定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一)选取方式有三种,分别为:公开招标、中介超市选取、自行委托。1、公开招标:达到工程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第三方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2、中介超市选取:在中介超市的服务范围内42类服务(附件),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在中介超市选取。3、自行委托:不在公开招

9、标和中介超市的服务范围内,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施工标直接发包方式的规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二)确定服务单位。由项目办按照规定方式选出第三方服务意向单位,服务金额3万元-5万元的提请乡政府会议研究,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乡党委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最终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第十条以下几方面服务事项应按要求办理:(一)设计对接。乡政府项目建设部门要积极对接设计服务单位,加强沟通,确保设计服务单位充分了解乡党委、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要求,高水平开展设计工作。(二)施工图审查。项目投资额IOO万元以上的,需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S)工程监理。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选取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进

10、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理。(四)安全性审查。专业性强及涉及安全的民生项目如桥梁等,需进行安全性审查。(五)其他。如勘察、环评、水保等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项目办协调项目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要求办理。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初步概算审批。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办协调项目建设部门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报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由项目办协调设计服务单位和工程预

11、算编制单位按照规范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一)工程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项目办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审核,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并向县财政预决算中心报备。(二)工程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项目办收集资料报县财政预结算中心进行审核,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对预算审核核减率超过15%或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县财政局会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原则上应当自收到预算审核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性书面反馈意见,并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四章项目发包第十三条工

12、程项目发包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在选取发包方式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一)限额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二)招标流程:1、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发包前,由项目办和项目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细致的研究,充分准备好办理施工公开招标所需的前期资料。(1)工程项目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出具)

13、;(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第三方审图机构出具);(4)财政审核预算定案书(县财政局出具);(5)资金到位证明(县财政局出具);(6)标底备案表。2、由项目办协调按照规定方式选定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公告和文件,经乡政府审核通过后,送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推送至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进行挂网招标。3、项目公告经15天后,由项目办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组织进行评标,确定意向施工单位,反馈给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中标企业,进行网上公示。4、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项目办协调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咨询律师意见,并由律师所在机构出具审查文件)。第十五条直接发包:没有达

14、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方。(一)金额标准:项目建安费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方。(二)发包流程:1、由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直接发包相关事宜进行研究、统筹部署。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乡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小组的成立由乡政府下发正式文件。2、由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项目办承担)通过门户网站或宣传栏等公众媒介公开向社会发布工程发包公告(或通知)。公告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名称、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工期、承包人资质要求、项目人员配备要求等具体情况。公告时间一般应不少

15、于5个日历天。3、有意向承包人可通过网上或直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报名、报价,接受报名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个日历天,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填写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申请表;(2)意向承包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3)意向承包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名单及各岗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4)意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4、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应在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按照公平、择优原则,推荐1-3家满足相关工程资质要求且信用良好的意向承包人,提交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承包人。5、承包人确定后,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向承包人发出工

16、程直接发包通知书,并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签订施工合同。第十六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承包方:(一)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由项目建设部门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通过省政府采购网采用电商直购或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二)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包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惠州市公共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S)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惠州市

17、公共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四)使用财政资金的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遵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施工第十七条规范办理开工手续:(一)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小、技术要求不高,且投资概算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乡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把关,依法依规决定是否办理开工手续,并对其决定负责,承担监管责任。(二)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大、技术要求较高,且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要向乡政府建设部门和项目办报送施工方案,由乡政府建设部门按程序向项目实施主体报批,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三)对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

18、米以上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乡项目办负责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规范进场施工。乡政府建设部门、项目办、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原则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一)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要对接监理单位,完善开工报告等前期资料。(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日记,对隐蔽工程要及时留存佐证材料;对确实需要变动设计、预算漏算的事项,要及时联系乡政府建设部门、监理单位进行签证。(S)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做好监理日记。要按规定协同乡建设部门对工程进行质检(材料质检合格证)、抽检(监理单位提出需要抽检的事项,由乡建设部门协调乡项目办选取检验公司进行质量检

19、验)。(四)乡政府建设部门和项目办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强化安全管理;要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程进度、质量等监督,履行各项监理职责。(五)施工单位要提前聘请结算服务单位介入,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资料,为下来结算做好准备。第六章变更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

20、)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建设部门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县政府。(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建设部门须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需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一)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

21、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金额及在预算金额的占比等情况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征求该变更涉及的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金额及在预算金额的占比等情况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S)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IOO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征求该变更涉及的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概算或总投资估

22、算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超过总投资估算10%的,一律进行专项稽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完善手续。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以下情形变更造成项目减少投资额的,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一)降低项目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二)缩小项目建设规模且在1

23、0%及以上的。(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政府审定的。第七章工程验收与结算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组织项目涉及的村民理事会(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村民代表等进行初步验收。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图。由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编制和审核:(一)施工单位要按照结算资料清单,收集相关结算资料(含施工过程资料),提交给项目办进行办理。1、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

24、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乡项目办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按规定流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完成审核定案。2、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项目结算审核由项目办汇总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资料报送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项目办要认真做好送审资料的初审工作,严把审核关,确保送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合理。(二)结算资料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后,由乡项目办协调县财政部门,组织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结算审核单位进行项目实地测量核对。(S)财政部门经现场实地测量核对后,将出具结算审核初步结果,并征求一次建设单位意见。乡项目办

25、自收到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调施工方提出一次性书面反馈意见,并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核结论,县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完成审核定案工作。(四)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结算项目,如一年内核减率达到10%(含10%)至15%(不含15%)之间的项目超过3个(含3个)的、达到15%(含15%)的项目超过1个(含1个)的,县财政部门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报送县政府。(五)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1、项目建设部门需对结算超概算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核查并出具意见,分别报县发

26、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意见。3、县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加强审计监督。第八章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

27、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资金申请和支付。由项目办协调乡财经事务中心办理资金申请及支付工作,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

28、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印章);(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A)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第三十条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一)工程价款的支付1、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o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

29、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

30、性返还给施工单位。3、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总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二)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用的管理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

31、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S)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项目偏远,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

32、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五)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预算,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

33、国库账户。(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乡财经事务中心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项目会计制度、财务核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等工作。第九章项目移交管护第三十二条乡财经事务中心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完成后,及时编制资产清单,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资产。第三十三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管护责任。由乡财经事务中心协调项目办与管护方签订管护移交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移交: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体供水、乡村公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由乡政府或所属职能部门进行管护。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村内道路、照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雨污分流等基础设施,属非经营性的,由村“两委”负责管护。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由单个农户进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由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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