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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和监督,内容概要,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一、基金构成,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意义,二、统筹层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意义,三、收支预算,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2、。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检查基金账户建立和运行情况。专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基金账户的种类开户的原则基金账户的用途,四、专户管理,四、专户管理(续),基金账户监管财政专户的监管内容支出户的监管内容收入户的监管内容,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意义,五、投资运营,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内容概要,一、监督体系构成,一、监督体系构成,人大监督第七
3、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第一款财政、审计监督。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工作的要求(1)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2)做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应注意几点,
4、二、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主要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方式,二、监督体系特点,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5、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三、两个监委会的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地方按照42号文精神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予以了肯定,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差别。,四、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主体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举报投诉受理原则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内容概要,一、监管面临的形势,基金规模迅速扩大经办管理部门和环节不断增加统筹层次
6、低、管理分散,三、监管的基本原则,一是严格监管。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二是靠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三、监管机构,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劳动法的规定仍然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中央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一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市一级:单独或合设了基金监督科室。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
7、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意义,三、监管机构(续),四、监管的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与社会保险相关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五、监管的内容,5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
8、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违规投资运营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问题,五、监管的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问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
9、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问题,五、监管的内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此外,国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要按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手段一:查询复制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查询、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手段二:封存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
10、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六、监管的手段,六、监管的手段,手段三:询问调查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手段四:处理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出整改建议,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或追回,罚款,赔偿,责令追缴或退还,解除或建议解除服务协议和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手段五:建议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
11、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六、监管的手段,七、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使监督检查行为受到了法律保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拒绝提供和隐匿、伪造、毁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