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ZBWXH-ZY-2017-10 商业项目危险作业管理作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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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万象汇商业物业管理中心商业项目危险作业管理作业指引制度主责部门部门名称会签部门部门名称最终审批单位或审批人单位名称或审批人发文单位部门名称版本记录制度编号版本号发布日期修订内容HB-ZBWXH-ZY-2017-101.0年/月/日无1 .编制目的为规范淄博万象汇管理中心内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明确管理中心商业物业辖区内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及责任分工,防止作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淄博万象汇管理中心所辖商业物业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内部作业人员、相关方等管理。3 .术语/定义3.1 危险作业:本文所指危险作业是指在管理中心所辖商业物业管辖区域内进行的动

2、火作业、受限空间、高处作业、消杀作业等作业项目。3.2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3.3 受限空间: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比如管道、烟道、下水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等。3.4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在高处进行的作业4 .职责与分工4.1 管理中心EHS工作小组办公室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管理中心所辖商业物业

3、实际,界定商业物业危险作业的范围,编制管理中心商业物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各层级商业物业管理单位的作业许可和执行情况。4.2 管业部认真履行商业物业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对业务接口相关方(包括内部作业)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5 .管理要求5. 1动火作业1. 1.1动火作业分级5. 1.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6. 1.1.2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7. 1.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2. 1.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3

4、. 1.2.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参照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予以管理。5. 1.2.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 1.2.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7. 1.2.4凡处于GB50

5、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8. 1.2.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9. 1.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0. 1.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 .1.2.8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6 .1.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块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焕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IOn1,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 1.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1.3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5. 1.3.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6. 1.3.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填写动火作业安

7、全教育交底o7. 1.3.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8. 1.3.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9. 1.3.5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班组负责人、动火人和管理中心安全管理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5.1.4 作业证的审批详见动火作业许可流程。5.1.5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5. 1.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o6. 1.5.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20h。7. 1.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动火作业因故取消,须办理许可证取消手续;动火作业完毕后,须办理关闭手

8、续。5.2受限空间作业5. 2.1受限空间作业要求5. 2.1.1作业人员持有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实施作业;6. 2.1.2作业前作业人员、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内容、工艺、地点、时间要求等作业事项,应了解危险有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7. 2.1.3作业前,监护人应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防护装备、防护器具、应急救援工具落实到位;8. 2.1.4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作业人员应服从监护人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作业区域内,如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 2.1.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

9、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5. 2.1.6作业人员有权拒绝监护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5.2. L7遇紧急情况,监护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终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5. 2.1.8作业结束后,应检查作业现场,避免遗留作业工具在现场,并做好受限空间的恢复。5.3高处作业5. 3.1高处作业分级参照相关规范要求,管理中心所辖商业物业内进行的高处作业分为四级:5. 3.1.1高处作业高度在2VhW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6. 3.1.2高处作业高度在5Vh30米,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3.2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3.2.1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

10、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3.2.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5.3.2.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3.2.4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3.2.5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

11、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3.2.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辅助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5.3.2.7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时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3.2.8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5.3.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3.3.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3.3.2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作业内容相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

12、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3.3.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丢弃。5.

13、3.3.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到恶劣所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5.3.3.5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5.3.3.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5.3.3.7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高空作业,攀登不坚固的结构作业

14、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3.3.8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5.3.3.9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5.3.3.10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时方式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服。5.3.3.11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是时,作业监护人应及时责令作业方停止作业。5.3.3.12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作业

15、后应立即恢复。5.3.3.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3.4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4.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3.4.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3.4.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5.3.4.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作业部门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5.3.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4.1.1一级高处作业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的审批,详见高处作

16、业许可流程;5. 4.1.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的审批,详见高处作业许可流程。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4. 1.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的审批,详见高处作业许可流程。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IOo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

17、高处作业;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5.4. 1.4作业证最长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部门主管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5.4消杀作业5. 4.1消杀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5.4. 1.1制定公共区域消杀作业计划,每月按照消杀作业计划执行;5.5. 1.2消杀作业前应穿戴好消杀作业装备,准备好消杀药物及工作,同时应对药物做好记录;5.6. 1.3消杀管理中心进入客户区作业时,首先应征得客户同意,方可进入客户区消杀作业,环境客服部人员应陪同;5.4.1.4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标准化实施消杀作业,遵守客户现场对安全行为的要求。5.5作业突发事件管理5.5.1商业物业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项目危险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5.5.2一旦发生危险作业突发事件,所在单位在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救援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管理中心EHS事故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置和上报。6.附则6.1本制度由淄博万象汇管理中心EHS工作小组负责解释。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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