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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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和强化集团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根据党章程党廉洁自律准则党问责条例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思想、邓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

2、净担当。第三条集团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瑟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第四条集团各级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在集团党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追究相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集团各级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集团党的各级工作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第五条问责对象包括集团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的工作

3、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第六条问责处分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集团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党的领

4、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集团改革发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

5、,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

6、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员工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

7、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员工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员工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第九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

8、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根据具体情况,可同时按照集团有关问责制度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要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问责影响期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第四章问责分工及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

9、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按照集团有关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

10、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第十三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

11、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第十五条在集团党委、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总体负责集团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集团各单位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12、有关问责决定及执行情况。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问责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觉回避。第十七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该向集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委组织部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视情报有关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13、。第十八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第十九条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第二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在推进集团各项经营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

14、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一)对党中央、省委、集团党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

15、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第二十四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由公司制定,公司纪委负责解释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处理实施细则(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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