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82341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国有企业运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是指:(一)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破产、

2、上市等事项;(二)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三)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处置和配置,国有资产核销等事项;(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大额资金运作及支出、发行债券等事项;(五)国有企业建章立制、机构设置、人事及薪酬管理、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六)其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以书面“请示”形式、备案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重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合理做出决策。

3、第六条县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申请核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及时审核相关情况后按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委(总支委、支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一)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

4、、分立、破产、上市;(二)国有企业涉及股权转让事项;(三)国有企业IOo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四)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五)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六)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七)国有企业发行债券;(A)国有企业对外单笔超过5万元以及年度累计超过30万元的捐赠、赞助;(九)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调整主营业务;(十)重点国有企业(威州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联水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长盛物资有限公司、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方案;(十一)其他按规定应由县政府

5、审批的重大事项。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批准):(一)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国有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每年6月底前);(四)国有企业IOO万元以下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五)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六)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缴;(七)国有企业之间的出借资金;(A)国有企业对外单笔不超过5万元以及年累计30万元以下的捐赠和赞助;(九)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所列的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十)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高

6、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方案;(十一)其他需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四)国有企业中层干部任免;(五)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六)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七)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A)在县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九)其他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严禁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

7、借资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仅限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担保,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严禁为非国有单位、个人融资提供财产质押,对国有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质押。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批、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一)报批事项提交申请,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三)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其他相关资料。

8、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第十五条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策的;(S)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府规12017)9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