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82681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优化基层服务和管理,推进市域网格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依据本条例在网格中

2、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第四条【部门(单位)职责】市、区县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经信、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林业竹业、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消防、职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等相关部门是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网格

3、化联动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网格事项的分流交办、管理评价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党建引领与多元共治】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对网格的全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协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网格联动部门用于基层协辅工作的专项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用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七条【网格

4、设置】网格由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对较大商务楼宇、商圈、园区、企事业单位设置专属网格,由所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配备网格员,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第八条【网格员的配备】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每个网格可以配备一名或多名网格员。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网格配备专职网格员。第九条【担任网格员条件】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域内网格员的选聘制度,明确选聘条件和程序。网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尚未超过一年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网格员待遇】专职网格员享受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常职干部或者社区工作者待遇。对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作补助。第十一条【履职保护】网格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网格员依照本条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网格员管理】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网格员管理办法,建立与薪酬待遇挂钩

6、的考核奖惩机制,乡镇(街道)对网格员的管理、使用、考核。第十三条【网格员培训】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第十四条【网格员禁止行为】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工作数据;(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网格事项与办理流程第十五条【网格事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基础信息采集。采集更新网格内基本治安要素信息,收集网格内社情民意,实时上报网格内动态情况,反映群

7、众诉求。(二)安全隐患排查。搜集上报网格内网格化联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安全风险隐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三)不稳定因素发现。搜集上报网格内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倾向,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四)突发事件上报。搜集上报网格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五)特殊群体走访服务。协助职能部门对网格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开展走访服务,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六)矛盾纠纷排查。排查发现上报网格内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七)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村规民

8、约(居民公约)、平安建设及安全防范等知识。(A)服务代办。为网格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代办等便捷服务。(九)文明创建。引导网格居民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巡查发现上报并协助处理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等问题。(十)协助执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网格内的执行工作。(十一)动员自治。组织动员网格居民支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居民自治。(十二)其他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统筹下,参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突发性、临时性工作。第十六条【事项清单】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网格员可以拒绝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之外的工作。第十七条【调整机制】网格事项实行准入和退

9、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的网格事项,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事项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八条【禁止交办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交由网格员实施。第十九条【便民利民】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托网格、网格员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政务服务动态化跟踪、全方位管理,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二十条【工作流程】对于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了解到的群众诉求、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应当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做好发现上报、分流交办、结果反馈、核查终结等,形成闭环工作流程。第

10、二十一条【发现上报】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能够协调解决的,网格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并将处理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情况紧急的,应当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分流交办】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接到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网格员上报的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协调解决。需要由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的,应当根据网格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工及时分流交办。需要由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接收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分派的网格事项。第二十三条【结果反馈

11、】网格化联动部门收到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分派的网格事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工作;网格事项情况复杂的,经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处理完成后,应当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网格化联动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格事项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核查终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收到反馈的事项处置结果后,应当安排网格员对事项处置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事项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予以终结;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第二十五条【联动处置】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事项,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

12、管部门应当协调处置,并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督促网格化联动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跨区县的网格事项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协调处置。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网格化联动部门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和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评价结果纳入平安建设年度考核指标。第二十七条【表扬和奖励】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网格化联动部门可以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有权向相关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13、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第四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建设】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的融合运行。第三十条【数据共享】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数据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数据共享。第三十一条【运行维护】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制定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市、区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

14、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网格化联动部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管理使用网格化数据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工作数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责任】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人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网格员责任】网格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赔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网格员,应当依法进行追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