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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壅一;C事发里体次策制度实施6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确保局党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保障科学发展,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与精神,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第二条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建设和决策科学理论的普遍规律结合起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科学决策原则。决策是权力运行重要的起点和依据。科学决策,要求决策行为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确保决策事项契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达到主观客观的有机统一。二是民主决策原则。决策者内部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集思广益,最后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在决策全过程,尤其是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广大干部职工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三是依法决策原则。要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3、、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使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四是公开决策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和全局干部职工公开,切实保证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知情权,方便监督。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指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四条重大事项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制订落实全市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制体制重大改革
4、措施、煤炭行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重大管理事项;(三)全市煤炭行业政策、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等方案的审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全局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六)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七)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应对方案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A)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财务计划、预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
5、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九)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其他有关我市煤炭行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一)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公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十二)其它应当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范围(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整、调动、考核、奖惩。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等;(二)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6、(四)推荐和申报、确定本局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等;(五)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六)其他重要人事工作。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范围(一)承担的国家和省、市级政府投资的各类重大项目;(二)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三)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及处置;(四)重大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五)经济合作以及担保等项目;(六)其它重要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及分配方案的审定;(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S)一次
7、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四)未列入预算的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五)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的使用,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事项的资金使用,集中发放的工作人员奖金、津贴等资金使用事项;(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集体决策方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局长办公会议3种决策方式。(一)局党组会议。是全局最高决策机构,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
8、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委、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资金使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重要事项等进行决策。(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行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使用资金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三)专题局长办公会议。由副局长主持,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职责:在职责分管范围内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有关决议、决策部署。第四章集体决策议事程序第九条酝酿准备(一
9、)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二)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提交议题的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三)决策决议。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
10、议,经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四)会前准备。各科室、单位对拟上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事项提出建议方案,以科室、单位名义上报请示,并填写申报单,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局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和向局党组或局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第十条集体决策(一)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局
11、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局长办公会议由召集人视情况确定,但必须有相关部门三分之二以上主要负责人到会方可召开。(二)发表意见。在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三)末位表态。实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
12、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四)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五)会议记录。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台账,实行“一事一记”,全过程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监督过程以及办理结果,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
13、会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人员通知等会务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分别由局党组办、局办公室负责。专题局长办公会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人员通知等会务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事项,由提请召开会议的科室、单位负责。会议主要内容要及时报局党组。(六)组织列席。局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七)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第十一条决
14、策执行(一)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二)执行决策。局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三)情况反馈。充分发挥局党组办和局办公室工作督办、机关纪委党内监督和局组织人事行政监督作用,建立督促检查制
15、度,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局领导班子报告;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等相关党纪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
16、,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未向局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7、对给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依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指导、检查落实的主体责任,要把部门决策和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第十五条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委(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监督。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召开决策会议,须提前10个工作日,由局党组办公室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拟研究的有关事
18、项报告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经信委(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接受其对我局“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进行全面监督,未经回复不得擅自召开。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局党组办公室将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局党组成员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局党组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七条机关纪委专责监督。对局领导班子“三
19、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实施结果进行全面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落实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局党组,提出纠正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八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网站、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局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局党组办审查、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