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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坡镇工程招标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工作,根据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 28号) 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东财(2021) 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建设工 程以及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招标和 采购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章实施办法第四条
2、 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工程招投标程序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和镇住建局指导建设单位实施。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装修、修缮工程属于政府采购集 中采购目录,按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一)财审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3、装修或修缮工程,经 发改部门立项的,应实施工程招投标。无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 必须委托镇招投标服务所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 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实施。(二)财审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修或修缮工程,采 购单位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定点竞价”或 “定点议价”的方式实施。采用“定点议价”方式直接选定一 家公司的,需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在选定前邀请3 家以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经评审投标文件后按照“符合需 求,价低者得”的原则从中选定一家公司,选定后通过“广东 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办理后续手续。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装修修缮类的建设工程,按照 以下方式执
4、行:(一)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通过工程招 标实施。(二)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通过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实 施。(三)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 建设单位自主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可选方式 如下:1、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我市招投标平 台的简易招标方式实施。2、由建设单位邀请3家以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经评 审投标文件后按照“符合需求,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实施公 司。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配套服务,按照政府采购规 定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5、服务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以 上的应执行工程招投标。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配套服务采购预 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需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 超市(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实 施。单位应综合服务方案和价格等因素选定合适方式,优先选 用“方案择优选取“方式确定承接公司。若选用“直接选取” 方式的,需在3家以上报名公司中按照“符合需求,价低者得” 的原则确定实施公司。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情况紧急的项目,经 镇政府同意,可采用紧急采购等加速选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第三章内控管理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或采购人负责制。招标 人或采购人的法定代表
6、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或采购活动,不 得从中谋私利。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前期论证准备工作和征求国土 规划等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根据质优价好的 原则选定最优的建设方案。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 位需请示镇政府批准立项后实施。第十二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工程配 套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实施前完善 资料交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概算价或预算价。工程验收结算 后,必须完善资料交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结算价。第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由单位负责人按规定从严审批后实施。采用单一来源方
7、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 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 商处采购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 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 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 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选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社会采 购代理机构,应从市主管部门公开的代理机构名单中择优选 取
8、,招标服务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负担。第十五条 单位通过自主邀请方式或直接选定方式确定 承接公司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由采购小组集体推荐3家以 上有资质有实绩的公司,受邀公司不得为关联企业或实为同一 控制人。受邀公司名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同时发出 邀请函及项目需求等文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对 密封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解封和开标。第十六条 项目需单位组织评审的,应实行评审小组制 度,评审小组由3人或5人组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时按 规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备案。第十七条 落实项目档案备查制,单位档案员应及时将立 项批复、财审预算表、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 推荐公司记录表、开标评审记录、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 验收、财审结算表等重要资料归档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 镇属企业的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镇属 企业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相关制度出台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 照本方法第六、七条执行。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 包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住建局、镇财政分局、招投标 服务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列明的招标及采购事宜,如上级 文件有调整的,按上级调整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上级文件有 重大变动的,将予修订。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前制定并执行 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