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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源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 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 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 合体。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 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 行收
2、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 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接入城镇污水管网 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入 城镇污水管网,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 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 现“设施完好、规范管理、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 标。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村级组织落实、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
3、、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乡村振兴 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 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筹集、预算、审 核、拨付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 的地方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 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4、办事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 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模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 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管理人员、运行经费,监督 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 常运行维护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第八条村级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 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九条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运维管理模 式。鼓励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 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 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 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 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
6、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 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 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 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 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 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 (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 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
7、行更 严格的标准。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 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 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H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 应急措施等。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 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 题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 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
8、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 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二十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 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 保障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实际运营 模式采取市级财政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村民适当缴费 或出工出力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 用。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领导、规章制度、 管理成效、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应进行考核和 评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