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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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 利,维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类型包括(可多选):(住宅、办公楼、口商业、厂房仓库、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建筑物总共 栋(幢),其中住宅 栋(幢);专有部分(不含无产权的车位、摊位、杂物间等)总共 个,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2、体业主通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 会。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地 址:市 区(县)街(乡、镇)社区(村b业主大会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代表 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以执行业主 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第某届(如第一届、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坐落:O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后续每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权 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七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村)党组织、本小区党组织的领导 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积极配合公 安机关、城管、综治、消防等部门,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 境治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

4、作。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一)修改本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X管理规约;(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增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三)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监督委员会;(四)明确业主代表会议的权限与议事规则、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五)制定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明确业主 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来源;(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报告, 审查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 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5、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改变物业管理方式,解聘、续聘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十)决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方案;(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及其续交、补交方式,审议维修资金计划 使用事项;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建立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十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十四)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五);(十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以外

6、,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频次为:(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年召开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召开形式为:(书面征求意见的 形式、集体讨论的形式b (备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形式、短信或者微信 形式、电子投票形式)第十条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选定议题。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选定。小区建立了党组织的, 议题的确定应当听取小区党组织的意见。(二)制票。根据议题的具体内容制定选票、表决票。(三)公示。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 议题有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

7、主有异 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四)通知。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 送达业主。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表决规则等。除采用在电 子投票系统中向业主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业主外,还可以采用( 当面递交纸质通知将纸质通知放入业主信箱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将 纸质通知邮寄给业主)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送达情况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通知一并进行公告。(五)会议投票。按照本规则中的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规则及业主委员会选举 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六)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投票结果并依 法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

8、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及时处理 的;() O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参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执行。第五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第十二条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的认定结果和后来变动的情况进行认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产权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按照下列第_ 种方式计算专有部分面积:(-)不计为专有部分;(二)计为专有部分。仅以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认定为业主的,表决、选举权相应仅限 于与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有关

9、的事项。第十三条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宜自行投票;因故不能自行投票的,应 当书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否认业主大 会的决议。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可多选):(-)电子投票(投票系统名称为:);(-)短信或者微信投票;(三)纸质投票。同一业主同时采用前款规定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投票方式的,统计投票结果 时,按照电子投票、短信投票、微信投票、纸质投票的先后顺序进行计票。投票时间跨度不宜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筹备组应当将相关信息在投票 结束前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卜第十五条 采用电

10、子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公示电子投票规 则和操作指南,指导业主进行绑定房屋信息、投票等操作。电子投票的时间起点和终点设置精确至整时。第十六条采用短信或者微信方式进行投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确认参会业 主的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第十七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确认参会业主的身 份。业主委员会应当组建 个收发票组、个计票组、一个监票组。其 中每个收发票组人、每个计票组人、每个监票组人。各组成员由业 主委员会招募的热心业主担任。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票的发放(送达b 纸票的送达可以采用当面送达、放入业主信箱内或

11、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邮寄 等方式。送达后,收发票组应当保留存根。送达纸票时,应当一并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发放纸票的时间为 个工作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发放(送达)纸票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内容包括下列信息:(一)候选人基本信息、表决事项的内容及说明;(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选举、表决规则;(三)在投票选举、表决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参选承诺;(五)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选举意见、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六)O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纸票应当编号,且需载明房屋栋号、房号、投票人、 领票人等必备信息。纸票包括表决

12、(选举)票和存根两部分,两部分的编号应当 一致。第二十条 在填写表决、选举意见时,业主应当按照表决、选举规则和表决、 选举票上的注意事项填写自己的意见,避免被计为废票。第二十一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时间以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时 间为准。发放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投票可以采用流动投票、集中投票或者 两种形式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当将收回的纸质票封箱, 放置到(经居(村)民委员会协调、指定的安全地点b任何人 不得开箱或者毁损票箱。业主书面委托其他人投票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与表决、选举票粘贴或者折叠 在一起投入票箱。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准确率和工作效率,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对业主

13、大会会议的所有投票进行计票:(-)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的电子投票系统;(二)计算机;(三)O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计票由电子投票 系统自动完成O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 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计票组、监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录票(将投票信息 录入电子投票系统或者计算机,并将票面进行扫描或拍照后发送、保存卜采用短信或者微信方式进行投票的,计票参照纸质票进行(将投票信息录入 电子投票系统或者计算机,并将页面截图后发送、保存卜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 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

14、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 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纸质投票的,纸票直接存档;短信或者徵信投票的,短信或者微信内容应当 截图打印存档;电子投票的,从电子投票系统打印投票信息存档。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方为有效。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票权及业主人数的票权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事项为表决筹集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投票结果中,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且 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简称“双四分之三,下同)

15、的业主同意即为表决通过;投票 事项为表决其他事项的,投票结果中,“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即为表决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事项为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确定:(-)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业主委员会正式组成 人数(不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所得票数“双过半” 的候选人按照所得票数高低依次当选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候补顺序仍以所得票 数的高低依次确定b当选的候补委员人数不足,不影响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 过。其余情形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二)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人(业主委员会 组成人数(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的,

16、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并按 照所得票数高低依次确定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及其候补顺序。其余情形为业主委 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三)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大于或者等于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 (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获得通过,并按照所得票数高低依次确 定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及其候补顺序。其余情形为业主委员会选举未获得通过。(四)O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事项为增选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对于每位候选 人或者每位拟被罢免的委员,投票结果中,“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即被增选或者被 罢免O第二十八条 业主对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对业主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

17、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业主发现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六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 人(应为单数)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主任、副主任通过各届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另设候补委员 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中应含党员 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每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 仍未组织换届选举的,任何业主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组 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通过(差额人选举、等额选

18、举)的方式进行, 换届选举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候选人共 名。增选业 主委员会委员时,按照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参选条件与业 主委员会委员参选条件相同。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时,候补委员按照自愿原则递 补;无法完成递补的,按照参选时的得票数高低依次递补;仍无法完成递补的, 按照姓氏笔划先后顺序递补。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 的条件,并不得有有关规定明确的禁止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一)因违反安全、环保、消防、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造成安全隐患,经

19、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二)未按照规定交纳 等费用(物业服务费口汽车停放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且未改正的;(三)违反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且未改正的;(四)曾经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牟取非正当利益且未改正的;(五)严重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六)曾经被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七)O第三十二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配:(栋幢单元楼层)人;( 栋幢单元楼层)人;(栋幢单元楼层)人;O第三十三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一)楼栋长候选人即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楼栋长候选人由本栋业主自荐或 被推荐产生 推荐者可以是

20、物业管理区域内十名以上业主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业主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本小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党组织。(一)O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参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报名参选 者的业主身份和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业主身份、不符合候选人条件或者 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情形的,应当从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 推荐者及被推荐者。确定候选人时,在职或者退休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 业的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候选人的选举材料(竞选承诺)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 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

21、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自 愿的基础上推荐参选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多于候选人名 额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超出分配名额的(栋幢口单元楼 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所有参选业主,对该栋的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 按照所得票数从多至少确定候选人;因所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部分候选人 的,业主委员会按前述步骤再次组织投票(前轮被淘汰者不再参与投票),确定 候选人。(二)O第三十六条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 的,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当时的投票情

22、况择优递补;无递补 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推荐、补足。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日;名单公示可与业主大会会议材料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 告知异议人。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存在下列情形时,其委员资格自 行终止:(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委员资格应当自行终止的情形;(二)被发现参选过程中隐瞒受到过刑事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违反管理 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影响选举的信息的;(三)履职过程中出现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情形的。业主

23、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 公告,无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罢免。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 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监 督委员会委员提议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终止其资格;业主委员会会议无 法形成相应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进行罢免。(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二)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 合法权益;(三)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四)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五);(六)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其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情形包括:(一)不遵守管理规约,且经劝阻后拒不改正;(二)拒不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相关公摊费用、维修资金;(三)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等管理措施;(五)O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情形包括:(-)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或者擅自作出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决定;(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 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

25、取不当利益;(四)推荐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五)与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法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经营收益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 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八)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十一)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

26、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十二)O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被终止资格或者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序递补;业主委员会 正式委员出现空缺但空缺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空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 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换届,委员的增选、递补、罢免等事项,应形成 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第七章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

27、四十二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或者部分委员更换后三十日内,业 主委员会持新的业主委员会名单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除了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等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二)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情况;(三)拟定有关方案、文本,并在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四)妥善保管印章、相关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五)调解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28、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社区建设、 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下列第 项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二)业主共同分摊;(三)企业、组织、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捐赠、赞助;(四);(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节约优先、提倡奉 献、帐目清晰、等原则使用,并仅用于以下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产生的费用;(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三)相关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四)必要时购买中介、审计等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

29、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诉讼费用;/ -4r 业主委员会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副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其他委 员津贴不超过一元/月;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不超过一元/月。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监督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讨 论,讨论前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小区成立党组织的,还应当听取党组织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代理人 参加会议;会议召开前,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小区党组织,听取其

30、意见 建议;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必须存档。第四十八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新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积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增强工作能力。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接待日,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 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 监督。定期接待日为(每周星期 口每月 日b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口聘用不聘用)专职执行秘书。专职执行秘书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

31、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负责会务安排 与会议记录、起草相关方案文本、管理档案以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日 常事务性工作。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财务账簿,按照管理规约确定的费用开支 审批权限及程序,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对下列经费收支,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四)O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小区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或 者对上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列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第

32、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印章的印文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名称保持一致。业主大会印章由首届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 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下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归档保存:(-)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材料;(四)新老物业交接的承接查验资料等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交接资料;(五)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业务往来文件;(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信息及业

33、主对物业的处分等相关信息;(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A)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九)O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并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相关 档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泄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续公开下列信息:(-)本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X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小区道路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的处分情况;(五)O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下列信息,公布期不 少于 日:(-)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

34、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专职 执行秘书薪酬详细情况;(四)O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布的信息及相关 原始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 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与物 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监督考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签订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作出报告。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督情况,以及业 主、物业使用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续聘、解聘及选聘服务 服务

35、企业的建议。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 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 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 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并与业主大会 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续聘、解聘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列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双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突发应急事故处理制

36、度,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应急事故。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下列第 项事项(可多选)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四);(五)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续聘或者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三)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的过程;(四)

37、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三家以上备选方案;(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六)业主委员会监督新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七)O履行职责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 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三)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四)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五)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8、,签署有关文书; /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 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其他委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下,推选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章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口不设立口设立撤销已3 设立的)业主代表会议;(不设立设立撤销已设立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由本(栋幢单元 楼层)的业主推选产生。推选代表应当由该(栋匚幢单元楼层)% 以上业主签名

39、。业主代表的任期为 年(不超过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截止时间卜业主代表共设 名。名额分配如下:( 栋幢口单元楼层)人;( 栋幢单元楼层)人;( 栋幢口单元楼层)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参照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执 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截止时间。第六十三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任职条件与本规则中的业主委员会 委员任职条件相同;业主监督委员会中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公道正派。推选业主代表和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时,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 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优先。与业主委员会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 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被推选或选举。第六

40、十四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反映;(二)就业主代表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并如实向业主代表 会议提交其意见;() O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 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提出罢免或者辞退的建议;(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监督建议;(三)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四)定期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结算帐户 收支情况,将审查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议;(五)查阅业主大会财务账簿及其他

41、会计资料;(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O第六十五条业主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参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执行。业主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议题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业主委 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反馈。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问题,应当提交业主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必要的,由业主监督委员会书 面提出整改要求。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生效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报送县(市、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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