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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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 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一.管理体制1 .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 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2 .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 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二、新生入学3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 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 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 需更名的,需持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 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 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 知 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三、学生转学5 .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 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 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 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

3、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6 .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 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 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 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 前)报区教育局备案。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 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四,学生借读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 学校就读。借读要按义务教育

4、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 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五、休学退学8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需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持所在镇乡办事处 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小学报当地镇乡 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批准,初中报区教育局批准。9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 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10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 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镇 乡办事处中心校、初中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1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六、学生留级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准留级。七、学生毕业13 .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 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 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 证书由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V其他事宜14 .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区教育局, 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 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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