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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
2、、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
3、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二、学籍建立第五条(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第六条(招生要求)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
4、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
5、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第九条(学籍定位)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
6、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三、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
7、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
8、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四、转学第十三条(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第十四条(转学流程)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
9、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当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五条(办理时限)接受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
10、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各设区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五、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第十八条(佐证材料)学生因伤病提出
11、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第十九条(时限规定)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第二十条(复学办理)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
12、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学生受刑事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材料,向学籍所
13、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当予以接收。六、学籍注销与辍学第二十二条(学籍注销)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16周岁以内仍需要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14、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第二十三条(辍学处理)在校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当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Ilo七、评价与奖惩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贝L每
15、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为4至5个等级。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应当转换为等级。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录进学籍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学
16、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学施教。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安排
17、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准予其转回,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16周岁的,保留其学籍。八、升学与毕业第二十九条(跳级相关规定)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就读。跳过年级视同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第三十条(毕业条件)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
18、标准,操行在合格及以上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第三十一条(证书发放)学生毕业认定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于年龄超过16周岁的学生,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学校可直接颁发结业证书。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二条(证书遗失补办)毕(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
19、开具毕(结)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九、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和学籍注销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学籍系统中及
20、时完成相应操作。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21、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A)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表证样式)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十、附则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对象)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属)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
22、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本次修订的背景我省现行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于2014年印发。随着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进入新阶段,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我省现行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的需求。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们对现行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和修
23、订。二、本次修订的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徽基一厅(2016)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精神。三、本次修订的原则一是落实上级要求。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最新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和简化办事证明材料的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着力解
24、决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三是突出规范管理。进一步对中小学学籍变动的相关条件、办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确保每位学生在校合法权益。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在加强中小学学籍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特殊需求学生等不同群体的实际,保障每个学生的个性化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四、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要求有哪些变化?考虑到既要方便广大学生和家长,同时也要防止违规招生,维护良频育生态,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
25、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二是从严控制普通高中阶段转学。对于在本省参加中考未达到规定分数没有被录取,到外省就读普通高中的不允许其转回本省普通高中就读;对于未达到当年学校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就读国际课程班的,不允许其转入普通班。三是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进一步搭建普职融通立交桥,明确普通高中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须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五、本次修订对学生休复学有哪些变化?一是
26、简化了材料要求。对于因伤病休复学的不再要求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即可。二是明确复学时就读年级要求。休学期满的,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六、本次修订对学生毕业要求有哪些调整?一是对特殊学生义务教育毕业要求更加人性化。义务教育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等特殊学生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二是高中阶段毕业相关条件与国家新要求相统一。除学习期限、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要求外,强调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总
27、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o三是明确了国际课程班的毕业条件。要求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毕业证书上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r1o七、本次修订对学生违规处理要求有哪些变化?明确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义务教育段学校处分情况不记录进学籍档案,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普通高中学校处分类型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保持一致。八、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本次修订后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