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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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7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8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9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0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11 .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12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13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14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1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6 .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方法17 .安全生产约谈方法18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方法19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方法20 .

2、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方法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 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 度。其次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 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 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 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 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日安全交代按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三条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 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 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 等。第四条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 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视,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 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第六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 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探讨、开座谈会、举 办竞赛

4、、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第七条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 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第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 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气 氛。第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 容、有活动、有记录。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 定本制度。其次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 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第三条在极端灾难性天气

5、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 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加入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 作。第四条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第五条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 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第六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 彻执行状况。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其次条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 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

6、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状况进行监视检 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监视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 生产日常检查工作。第三条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 “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 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加入。 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 全大检查。重要

7、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 署,要组织开展监视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别时段,加大检查频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 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第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 患、查事故处理等。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 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 把计

8、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 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 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 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 超等现象。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 整改看法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 销案。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 理,做到“四不放过。第六条检查采取“听、

9、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 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状况的汇报。“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状况和各种安全隐 患。“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状况。“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看法,提出要 求。第七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 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 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 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 范措施,确保安全

10、;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 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撤除其相应许可 证照。第八条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状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九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状 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状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 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 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

11、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监视、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依 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 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视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 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 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状况 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

12、或相关 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 位及责任人,依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第七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 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 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 隐患,应当依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 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 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3、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 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 理由、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 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隐患的基本状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 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 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 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

14、急预案等。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 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中止使用。第十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 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 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 产停业。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工作终止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

15、进行评估;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 理状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 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 案的内容、工程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十五条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 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报请 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撤除其相关许可证照。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 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 查事故隐患

16、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 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视作用,及时查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 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 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 (市交通运输 局综合

17、服务热线)。第四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状况具体明 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 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 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第五条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明白、如实记录,对于实名 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状况,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 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 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 及时核查处理

18、;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状况,告知其有权 处理机关。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 进行核查,状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状况严重、紧急、线索明白的举报案件,要争 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 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协同查处。第八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 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 门将处理状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

19、办 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状况。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 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状况经调查属实的,特别是举报重特大事 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0、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不能当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 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 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

21、直接经济损失, 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 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 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 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 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第四条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状况及危害;重大事故 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第五条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 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 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第六条

22、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 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 案。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不能当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 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23、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 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 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 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 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

24、大事故隐患由市交 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 办整改。第四条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 交通运输局应当当即下达安全生产监视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 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 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第五条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 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 按月对整改进展状况进行检查、通报。第六条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 整

25、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 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 任。第七条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 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第八条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 请相关部门依法撤除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 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 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 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

26、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 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状况、隐 患整改完成评价看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状况验收等。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其次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 施监视管理职能的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 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 布,

27、并对其实施重点监视检查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 正、及时确切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I)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 客运输除外);(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五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以下程序进 行:(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

28、、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 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 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 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看法,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看法,应当予以采用。(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 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 社会监视。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 位)在工程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

29、施。第七条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方法。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确切全面反映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合 理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依据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30、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报告原则。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确切、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并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状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 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六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以

31、及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 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等。第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八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当即赶赴事故现 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当 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32、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第一条为分析事故理由,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其次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 安全事故,都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 不管是否有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第三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 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 事故现场分析会。发生其他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 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

33、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第四条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第五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企业 (单位)的负责人加入事故现场分析会。第六条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分析事故发生理由,研究防范对策和 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第七条事故现场分析会确定的有关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 理,并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 局负责督促落实。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其次条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

34、交公 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马路和 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 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第三条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需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四条行业内市属企业或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 纳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 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 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第五条县(区)交通运输局或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 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

35、度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 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 接受社会监视。第六条县(区)交通运输局或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 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看法或 建议。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 导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我庄重承诺: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

36、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I,做到按要 求持证上岗。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五、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排查、治理、上报 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

37、控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 应急措施。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 员依照规矩佩戴、使用。八、依法加入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 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视检查,不弄虚作假。按要求 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合理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38、签字):年月日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 的;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 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 未完成隐患整改的;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

39、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中止使用、中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为。其次条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 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行 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 生产不良信用记录;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条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 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

40、业隐患整改状况缩短为半年。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 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其次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状况之一的,列入市级 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破坏有 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要挟生产安

41、全的其他行为。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状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 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 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 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 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 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 和隐患消除台账,或

42、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 的;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 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 行停产停业、中止使用、中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 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要挟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行为。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 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 法违规

43、行为等信息。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 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看法;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 的,要予以采用。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 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 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 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 (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探讨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 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44、,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 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 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 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 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存 ,黑名单管理。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 状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 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 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

45、则上不再重复评级, 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其次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 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第三条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 稳定一级、促进二级、鼓舞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 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 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第四条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 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五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视检

46、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 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 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1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 部门和个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条 局安全监视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本方法。各单位依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

47、究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 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 出。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 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别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 应当回避。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 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视检查改正 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 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 主持做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三)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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