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标-能量饮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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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刖百本标准按GB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指标参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GB“ 10789饮料通则制定。本标准由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洁莉、张卫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能量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能量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保质期 及其他。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果葡糖浆、食用葡萄糖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L-乳酸钙、 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一种或几种,添加牛磺酸、氯化钠、氯化钾等 营

2、养强化剂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混合、调配、灭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添 加机体所需要的的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水分的能量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能量饮料是指添加机体所需要的的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 水分的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

3、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按照GB 710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体饮料状态均匀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4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4. 4. 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污染物限量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4.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5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4. 6. 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

4、921的规定。4. 6.2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 6.3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7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 7.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7. 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 . 7. 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8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5、出J-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 2. 3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天、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3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

6、格或型式检验通过;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 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 格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和2009第123号食 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7. 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 1.3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还应标明食用方式。7. 1.4产品添加有不适宜人群和有注意事项的原辅料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不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如 标签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类似字样。7.2 包装产品内包装用复合铝箔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玻璃瓶符合GB 4806.5的要求,瓶盖及其垫 片和涂层应符合GB 4806.9及GB 4806.7和GB 4806.10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 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及阳光直射,不得露天堆放,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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