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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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各子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范子公司监事会工作,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子公司的监事及其履职活动。第二章监事会工作的管理第三条集团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子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联系与业务指导,并建立

2、监事会成员管理档案。第四条各子公司要切实提高对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支持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尚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会机构不健全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规范完善监事会机构。第五条子公司应完善监事会工作体系,一是完善制度,形成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二是健全组织,要选派优秀的监事会主席和合格的监事,使监事会工作力量与企业发展需要、地位基本匹配;三是规范监事会履职行为,紧贴集团重大决策与企业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活动;四是提升监事能力素质,既要不断充实监管的理论素养,更要在监督实践中不断

3、总结与提高。第六条子公司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向集团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第七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要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做到议事有规则、检查有程序、参会有记录,监事会档案管理要规廿氾。第八条子公司监事会基本工作制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其中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必须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涉及重要项目的监管工作也要及时上报沟通,集团监事会办公室每年将组织若干次专项检查活动。第九条在编制全面预算时应将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纳入预算;监事会对所属子公司依法

4、进行检查时,经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力量;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监事会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内审、财务、投资等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共享工作成果,形成大监督的格局。结合贯彻司务公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三章监事会的设立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同时应明确监事会工作部门,配备适当工作人员。第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增设副主席一人;监

5、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可以设执行监事一名。有条件的子公司按有关要求可试行设立专职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第十三条监事在任期内因调离或本人辞职等原因出缺,应按程序及时补选,并履行相关规定;补选的监事任期为该届的剩余任期。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应到会职工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可修改劳动合同延长至监事任期结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十六条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强

6、的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二)具备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能承担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三)新任监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四)职工监事与所在公司应有正式劳动关系;(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财务或资产经营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不宜担任职工监事的人员。第四章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第十八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出资人立场,维护公司及出资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7、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职权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公司遵循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执行情况,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三)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

8、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公司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可以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以及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A)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监事应注重日常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但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授权和批准,不得以监事身份组织和开展在公司中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集团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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