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暑降温费、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劳动护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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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防暑降温费、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劳动护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各部委对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劳动保护标准及费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员工劳动护肤用品的发放范围、标准及监督管理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项目部(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公司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方面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执行当地规定或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术语解释(一)有害作业是指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

2、生标准中该物质最高容许值的作业。(二)保健食品费是指为补充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特殊营养,增强抵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能力保健食品费用。(三)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C以上的天气。(四)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2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防暑降温费、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劳动护肤用品管理办法制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质环保部门为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负责监督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负责劳动护肤用品的采购发放;负责监督检查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发放是否落实到位。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工程的特性与施工调查,辨识评价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制定相应工程(含降温、防毒、防害等)组织及作业方案、防护标准,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二)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员出勤

4、、岗位统计,核对有毒、有害工种从事的人员、数量,严格审批制度,并传递给财务部门或综合办公室。(三)财务部负责按标准和人员清单发放防暑降温费、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四)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防暑降温费、保健食品费的统计和发放,并按要求负责办理短期和兼职人员保健食品费发放向公司的申报手续。(五)劳动护肤用品由公司及各单位安质环保部部门统计数量,按集团公司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并负责发放。第七条各单位在年底前将防暑降温费、保健食品费执行情况、人员数量及发放金额等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汇总,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将公司年度保健食品费执行情况报集团公司核备。第八条各级安质、人力资源、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各自职

5、责,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纪监、工会、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审核执行情况。第三章防暑降温费第九条区域划分(一)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市、江西省、贵州省。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4类(共1省市):海南省。(二)各单位依据本项目所在区域,对照以下标准执行。第十条防暑降温区划分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

6、一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一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一)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二)机关工程部、安质部人员按现场人员标准发放,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发给防暑降温费,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超过半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第十三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第十四

7、条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假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相关要求(一)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

8、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

9、工作场所作业。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二)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三)当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

10、构治疗。(四)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第四章保健食品费第十七条保健食品费制度是由企业发给有害作业人员营养保健食品费的一种辅助性保健措施,不是所有职工都能享受的固定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对本项目有害作业进行辨识评价,在积极治理有害因素和作业场所环境因素的同时,要加强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自我防护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以消除和减少有害因素对作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第十九条保健

11、食品费的发放原则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劳护字(63)126号),保健食品费只发给接触有明显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人员、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实习生和经常深入有害作业现场的尘毒治理、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保健食品费的发放范围(-)享受有毒、有害作业的甲类工种指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粉尘作业、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即:熔接工(电焊、气焊、扳金工)、电镀工、充电工、喷字工、挂瓦工、烧铸工、侵漆工、沥青工、硫磺锚固工、石棉(垫)加工;毒品及危险品装卸、货运、押运人员;下水道排污及维修工;开山工、风钻工、凿用碎石工、采石工、混凝土工、

12、混砂工、筛砂工、卸砂工、喷砂工、烤砂工、给砂工、翻砂工、铸件清铲工、除锈工、清筛作业人员、钢轨打磨工、水泥作业现场工作人员、卸煤工;长度50Onl以上隧道内作业人员;射线操作探伤工;深入现场从事尘毒治理、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享受有毒、有害作业的乙类工种:锅炉修理工、煤气工、超声波探伤工、化验工、试验工(钢筋、水泥)、软水配药工;专职晒图员、复印员。(S)享受季节性高温工种:生产生活锅炉司炉工;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发电车、大型养路机械司机、大型筑路机械司机、大型施工机械司机、食堂炊事员、锻工、钾工、热处理工。第二十一条发放标准(一)发放标准:1、甲类工种:每人每天3.0元;2、乙类工种:

13、每人每天2.0元;3、享受季节性高温工种:每人每天2.O元。(二)计算方法:1、以从事有害作业天数、班次计算,按日或月发给;2、每个工作日连续工作两小时以上,不足四小时按半天计算,连续工作四小时及以上按全天计算;3、作业中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危害时,只按其中一种危害较大的计算;4、按月发放时,甲类执行每人每月60元,乙类执行每人每月40元。第二十二条具体要求(一)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核对有毒、有害工种从事的人员、数量,严格审批制度,不得任意扩大保健食品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二)发放范围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以人事命令为准,短期和兼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申报手续、人事部门批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14、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标准的类别到同级财务部门领取保健食品费。(三)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填报保健食品费审批表(见附表1),经安全质量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原则上3月初和9月初各审批一次。第五章劳动护肤用品第二十三条发放范围:在职在岗的人员。一线施工人员:长期工作在施工生产一线的所有员工。二线工作员工:各单位机关、设计院、学校、其他。第二十四条发放标准(一)夏季:1、一线施工人员:夏季套装或驱蚊水1瓶/人、花露水2瓶/人、夏露1瓶/人。2、二线工作人员:夏季套装或驱蚊水1瓶/人、花露水1瓶/人、夏露1瓶/人。(二)冬季:1、一线施工人员:护肤霜2瓶/人、润肤露2瓶/人。2、二线工作人员:护

15、肤霜2瓶/人、润肤露1瓶/人。第二十五条发放时间夏季劳动护肤用品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发放,冬季劳动护肤用品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一)为了保证劳动护肤用品的质量,各单位应统一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防护用品标委会推荐的工厂购买劳动护肤用品。(二)各单位必须严格审批制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对脱产学习、下岗、待岗、脱岗、因私离岗人员不得发放。第六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由安质部协同工会、纪监、财物、物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防暑降温、保健食品费、劳动护肤用品等管理和发放进行专项检查

16、,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国家、行业、地方及上级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附表: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享受人员审批表2、保健食品费申请发放表附表1: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享受人员审批表单位(部门):姓名工种职业危害名称享受类别审批依据备注单位(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公司审批意见公章年月日附表2:保健食品费申请发放表单位(部门):序号单位(部门)姓名工种享受类别天数应享受金额(元)签收人审批依据单位(部门)负责人:年月批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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