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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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促进全省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加快包车客运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包车需求为核心,以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化发展为导向,推动治理方式变革,优化包车运力结构、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加快形成“安全可靠性高、智治实效性强、群众获得感佳”的包车客运发展新局面,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盯群众对安全便捷

2、包车客运出行的需求,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扩大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包车客运企业活力和行业创新能力。(二)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深化数字认知、突出数字赋能、强化数字治理,紧扣核心业务、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机制重塑和流程再造,加速破解制约包车客运发展的瓶颈短板。(三)坚持服务创新突破。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探索“掌上包车”服务模式,加快包车客运与旅游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包车客运服务场景,着力打造包车服务硬核品牌。(四)坚持安全稳定发展。夯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运用“数字打非”等精准监管手段,加强非法营运惩处、规范市场运行秩序、重塑行业治理模式,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3、促进包车客运安全、稳定、有序发展。三、主要任务(一)优化包车客运市场结构L实行包车分类管理。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市际和市内包车客运三类。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继续将市内包车客运分为县际、县内包车客运,并适时归并。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2 .优化包车运力结构。鼓励整合现有包车运力,有序放宽包车分类经营的区域限制,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客运企业,可以申请将市内包车逐步升级为市际包车、市际包车升级为省际包车,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增包车运力宜以省际、市际包车为主,引导客运企业合理配置车型,提高车辆利用率。鼓励加快淘汰高耗能老旧车辆,优选节能

4、低碳型中高级客车,促进节能减排。3 .推进班车与包车融合发展。鼓励客运企业整合资源,提高运输综合效能。客运企业可以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三类以上班线过剩运力调整为省际、省内包车经营,经许可同意后,相应车辆的班线经营权予以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春运期间、4月至10月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不包括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营运客车)开行临时包车。发生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除可以调用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外,还可以调用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临时包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

5、明运行。4 .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原则上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可以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承诺标准。对违法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促进包车客运市场优胜劣汰。(二)推行数字赋码管理L推进标志牌电子化。从事省际、市际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交通专区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

6、次有效的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样式见附件1),企业可以按需自行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客运包车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单位通勤包车可以根据包车合同进行定期(月、季、年)报送,最长不超过一年。鼓励各市实行市内客运包车网上报送,加强动态监管,市内包车具体管理要求由各市制定。2 .推行车辆识别码。对本省包车客运车辆实行“一车一码”管理。通过车辆识别码(样式见附件2)可查询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从业资格及安全服务状况等信息,并设置投诉举报功能。车辆识别码应贴置在车身内外醒目位置,乘客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扫描识别码查询包车信息。对包车存在安全隐患或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乘客可以通过手机扫描车辆识别码,

7、进行问题投诉、违法行为举报和佐证图片上传。3 .推行驾驶员安全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车客运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通过“浙运安”赋码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如实记录教育情况;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跨省运输等风险高的运输任务。4 .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在评价周期内不得新增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三)拓展数字化服务场景1 .开放共享包车信息。依托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归集整理包车企业

8、经营许可证、车辆、驾驶员资质等数据信息,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将生产调度系统与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对接,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包车客运公共数据集合。结合年度信用考核评价结果,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向社会开放,便于快捷查询、高效选用具备经营资质的包车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员。2 .规范发展互联网包车服务。客运企业可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提供的出行需求信息,与团体旅客签订包车合同,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并为团体旅客提供用车发票。客运企业应当与网络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网络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具备经营资质的包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不得利

9、用无经营资质的租赁车、自备车等从事互联网包车业务。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并不得用于互联网包车以外的业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网络平台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3 .拓展融合服务场景。鼓励客运企业与旅行社、商务会展等单位加强业务合作,推进旅游交通产品创新,积极发展通往景区景点的旅游包车,提供“车票+门票”等一站式票务服务,推动包车客运与旅游地信息共享互通,促进运游融合发展。鼓励包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依托互联网等手段,加强深度融合,积极发展与航空、铁路、水运等联程联运服务产品。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服务,支持客运企业深入用工

10、量大的企业,帮助用工企业、务工人员协调对接包车服务,积极开展企业“复产复工”和务工人员“平安返乡”活动。(四)促进安全有序发展1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包车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控体系,坚决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包车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制度,落实驾驶员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要求,实行行车日志电子化。严格遵守驾驶员配备、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保障驾驶员充足休息。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和赋码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包车违法行为。2 .强化部门监管协同。会同市场监管

11、部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包车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的紧密衔接;对依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及时将相关许可信息交换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市场主体。落实与公安部门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联审联办制度和协同核查机制,加强客车使用性质核查,定期开展客运企业和车辆信息比对核查。建立健全与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衔接机制,推动实现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团组行程单信息共享,严密疫情防控、应急管控,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包车和旅游团组精准监管。3 .深化“数字打非治违”应用。全面深化“数字打非治违”系统,充分利用省级平台+区域共性平台的建设深化模式,实现省、市

12、、县三级应用全覆盖。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共享地方公安等部门道路卡口和视频信息,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系统集成、多跨协同的解决方法和路径,有效查处包车非法经营问题。加强线下联动,完善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商贸集聚点等重点区域的包车客运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改革举措。要加强属地统筹和多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工作指导和任务督查制度,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二)优化行业生态。深化包车客运文明创建,引导市

13、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全面创树优质、高效、便捷的包车客运服务品牌。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平台作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细化包车客运服务标准、夯实行业自律机制。加强政策解读,重视舆论宣传,引导社会选择合法的车辆出行;加强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全力构建包车客运市场高质量发展生态。(S)深化发展评估。及时研究包车客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跟踪评估。特别要强化技术力量、深化数字应用,推动服务流程再造、监管制度重塑,及时总结成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包车客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省内临时包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9)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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