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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导,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逐
2、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美好需求,着力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切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总体目标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原则,以构建公办机构为引领、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托育发展体系为目标,“十四五”期间实现“五年三跨越”,每千人口托位数分阶段达到“2、4、6”个,即:2022年年底,中牟县至少要建成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并建1家托育指导中心、3家街道普惠托育中心(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6家乡镇普惠托育中心(不少于30个
3、托位规模),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个。2023年底,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50个托位规模、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家不少于30个托位规模、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个。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每个社区均建有不少于20个托位规模的托育服务机构,且辖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6个。全县普惠托位数占比不低于90%,全力配合郑州市创建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三、主要任务(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L健全生育假期制度。全面落实“98天+3个月”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婴幼儿12个月之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要将生
4、育友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实施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强化生育友好措施的宣传和落实机制,将生育假期的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合法经营评价、享受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评选条件,引导文明单位在生育友好措施落实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2.强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针对婴幼儿保健护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
5、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制作开发通俗易懂的育儿宣教知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形式,为辖区婴幼儿家庭、托育机构提供全程、科学、常态化的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增强科学保育能力。要充分利用人口监测、预防接种等人口信息数据,提高育儿知识推送的精准度。每个“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中心”要开通1个微信公众号和短视频公众号,及时更新发布各类科学育儿信息或婴幼儿健康管理动态,切实提高公众号的实用性和活跃度。建立育儿指导常态化机制,每年组织到社区、托育机构开展保育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线下育儿指导活动不少于4次,且对辖区社区楼院、托育机构线下指导全覆盖。责任单位:县
6、卫健委(二)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L县级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各项业务指导的职能。责任单位:县卫健委2 .各乡镇(街道)可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托位6个”的标准建设“社区托育点”,要根据“半径300米托育服务圈”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托育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实现人民群众就近便利享受服务。对于面积充裕、条件具备的或新建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充分听取辖区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普惠“社区托育点”建设,不断提高
7、覆盖率,2025年前实现应建尽建,其中公办和公建民营托位数占比不低于50%o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委社治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3 .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单独或联合在工作场所或附近支持开办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率先增设托班,推进幼托一体化,逐步引导更多的普惠幼儿园举办托班。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政府办4 .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各类托育机构托位设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8、150人,根据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元化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三)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1 .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登记备案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质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登记备案要素和流程,切实提高全县托育机构备案率。各类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设置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2 .强化卫生保健工作,推进医育结
9、合。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托育机构要按实际收托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收托IOO人以下的至少要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市场监管、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协同开展对托育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体检、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等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卫生评价评审,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人社局
10、、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3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到岗、到人,必须配备与实际收托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收托IOO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兼职的保安员,收托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设防,对托育区域视频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4 .实施质量评估,建立全县统一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逐步实施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全县托育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纳入平台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5 .开展示范化创建。在全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积极推动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县卫健委、县教育局要率先支持系统内单位开办托育服务,并鼓励对社会开放。大力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推进公共场所母
12、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设母婴绿色通道,推进城市街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旅游景区、车站等场所的公共设施和优惠政策适儿化改造和调整,推进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交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资源规划局四、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普惠托育入托价格(含餐费)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补贴标准、机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测算后,统一发布,并适时调整。(一)土地用房支持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有托育用地,并
13、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依法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教育、医卫、福利等用途评估后确定价格。2021年以后,在农村社区综合改造建设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千人口6个托位”的标准及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6m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2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房屋和设施,可与幼儿园用地合并规划设置,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
14、步交付,交付所在地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及时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新建小区托育设施配套率100%。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各级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提供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普惠托育用房,确因困难无法提供专门室外场地的,用房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肝,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国有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用房,可免费或优先提供给相关机构开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各类房屋用于发展托育,允许空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用于开展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
15、建设成托育机构并应通过验收,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二)财税支持政策1 .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型“社区托育点”,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照每个规划托位补助1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机构用自有资金和场地开办普惠托育的,对没有享受上级建设补贴的,按建设总投资60%比例进行补助,以上两类建设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质量评估结果给予奖补。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县、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2 .对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符合条件的,按
16、照国家对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免费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照政策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内部开办的职工福利性质的托育机构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
17、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税务局、县住建局(三)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县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快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持有教育部门认证发放的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含婴幼儿照护类1+X证
18、书)等毕业证书或幼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托育机构上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四)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金融机构对托育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托育行业企业可通过郑州市中小微企业
19、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认证后申报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托育机构运营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五)消防审验和报批建设支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既有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在卫健部门备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对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大力简化托育机构服务登记备案程序,推进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切实缩短办证时间。托育企业开展连锁服
20、务的,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若在同一登记监管区域内,也可选择备案登记,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对新建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对于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五、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要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有效落实。(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多部门
21、工作协调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社治委、县委编办、县政府办等部门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群团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三)强化督导考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十四五”托位建设目标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综合考评和民生实事。(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营造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知度和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