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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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坚决担起“勇挑大梁”的重大责任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建设,做实做细做优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提升“放管服”审批质量和效率,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相关省份做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

2、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苏林规20202号)要求,拟建项目选址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1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明确选址的,仅需提供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专家论证意见四项。2 .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

3、仅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专家论证意见三项。3 .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专家论证意见两项。4 .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专家论证意见两项。5 .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在规划编制报批阶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已组织过专题论证的项目,仅需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一项。二、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临时建设用地非必要不得占用一、二级

4、保护区。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依法办理。1 .没有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军事建设等特殊类项目,以及确实无法避让的符合国家或省级专项规划、工程主体以无害化方式穿越风景名胜区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省级及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选址和建设规模控制指标的项目。3 .项目地点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其用地面积、建设地点等确需调整,但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增加建设规模的项目。4 .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上报稿)且国家审查书面反馈无异议的景点建设和

5、游览设施类项目。5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且国家审查书面反馈无异议的改建、复建类项目和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以上第1-3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书面承诺纳入编制(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三、进一步完善办事制度1 .先行审查。为加快核准审批,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先行介入指导或参与相关部门会商,开展选址方案设计、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的论证评审等前期技术审查工作。2 .内部联审。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他保护地重叠交叉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内部联审。3,同步受

6、理。穿越风景名胜区(部分建设活动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两个事项同步受理。4.强化监管。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督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选址方案组织实施,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施工活动和场地修复等监督管理。确须调整已核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应报原核准单位重新办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活动审核可参照此文件执行。江苏省林业局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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