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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5-6讲课日期:20年月日周次:第4-7-8周星期:_L学时:_6_第3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派教学目的、要求: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X重点:各种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X难点:如何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X教学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3.1.1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1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2 .空间的适用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环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3.1.2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
3、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3.1.3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1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
4、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 .矿用特种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3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4 .1.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1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3 .安全培训包括对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矿长的培训。
5、4 .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5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J6.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3.1.5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1 .矿山安全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
6、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 .矿山安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
7、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3.1.6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矿山安全的法律责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3.1.7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2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3.2中
8、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1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1 .消防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戈U,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 .安全位置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3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
9、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4 .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5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
10、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隙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7 .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8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
11、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9 .2.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2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
12、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3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4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5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拘留。6 .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7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4、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1 .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其中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裁决。2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裁决。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I.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
15、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 .受伤人员救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
16、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4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拿着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3.3 道路通行的规定1.机动车通行规定1)同车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
17、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2)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3)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相关标准,机动车运载应当按照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要求行使。4)机动车载人行使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5)拖拉机行使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3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4 .3.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