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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若干意见(初稿)为落实中央“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确保消费稳定增长,结合台州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对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商贸企业升限纳统对当年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
2、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企业(含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在IOOO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三、鼓励促进消费活动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
3、(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大型综合性活动(夜间经济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活动摊位数达到IOO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四、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列入省、市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五、鼓励创牌创优对当年首次
4、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示范点建设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20万、8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的运营主体给予120万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省
5、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附则L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2 .同一家企业(单位)当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奖励类多项补助。3 .本意见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4 .本意见执行范围为市区(含台州湾新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5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29号)第(十九)、(二十)条相关规定,在本意见实施期内,执行本意见相关规定。6 .本意见有效期二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台州市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和促进消费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1(41)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