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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堵航道工程毫筏管理寿竹规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本省通航河流航道分为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
2、等级航道,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四类。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为中央事权,省交通运输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实施和相关管理。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为省级事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实施和管理。一般通航河流航道为市(州)事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的实施和管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提出全省航道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的意见;(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航道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三)承担全省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航道工程
3、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重点航道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航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五)组织省级事权航道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六)负责完善航道工程建设诚信体系,维护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七)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工作;(八)负责中央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省级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工作;(九)组织调查处理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十)组织论证重大航道工程建设方案,牵头处理航道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十一)负责审查中央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审
4、查省级事权航道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十二)负责航道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省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交通运输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的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和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审批相关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权限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航道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较大和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决算等不同阶段的造价审核工作,为审批提供依据。第五条市(州)交
5、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核、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市场监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市(州)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二)承担市(州)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市(州)航道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S)负责市(州)航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实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四)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航道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道工程建设,鼓励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第七条
6、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第二章建设管理
7、第十一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二条中央、省、市(州)财政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A)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
8、工验收。第十三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A)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中央财政事权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事权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9、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项目立项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请示文件;(二)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三)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四)项目建设地点基本确定;(五)项目建设规模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或支撑性文件;(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并提供有关支撑性文件。第十五条中
10、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批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事权的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的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工作,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第十七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
11、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委托的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和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
1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S)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九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二十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
13、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二十一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六)环境保护、
14、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L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
15、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2 .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二)航道疏浚工程1 .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2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三)航运枢纽工程L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
16、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5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6 .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7 .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8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9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10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四)通航建筑物工程L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2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3
17、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4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5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1 .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二)航道疏浚工程1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
18、元;3 .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S)航运枢纽工程1 .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4 .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5 .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四)通航建筑物工程1 .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
19、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4 .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o第二十六条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第二十七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
20、过招投标选择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行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S)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
21、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期。第三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当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保密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严禁非法分包和转包。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
22、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合同管理等实行有效监控。第三十五条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和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管理。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市(
23、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项目参建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
24、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对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进行履约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第四十一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航
25、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调查月报的统计期为1月1日至报告期末,ITl月月报于次月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12月月报于次年1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软件报送,建设单位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26、应向属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应当包括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
27、本建设财务规则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提高建设标准。第四十五条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竣工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批相关程序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可以采用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招标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并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年报)应当报
28、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四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吉林省关于航道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可以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和竣工两阶段验收,航运枢纽项目还需要进行阶段验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
29、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航运枢纽项目截流前、水库蓄水前、通航前、机组启动前等关键阶段,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专家等参加。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工程交工验收、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事权、市(州)级财政事权航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
30、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航道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第五十条省级财政事权、市(州)级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省级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市(州)级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第五十一条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
31、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应急管理、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第五十二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移交手续。中央事权和省级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家和省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吉林省航道管理局。市(州)事权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州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市(州)交通运输局。由
32、第三方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资产移交。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五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将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航道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
33、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第五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从业单位,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一)有较为严重的违反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二)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三)项目管理混乱的;(四)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未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对约谈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在信用
34、管理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航道工程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等,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
3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规定有关航道用语的含义及我省通航河流。“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我省境内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为鸭绿江和图们江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为松花江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段航道,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为第二松花江、嫩江航道,一般通航河流航道为除以上航道、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36、。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生效起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以此项规定为准。吉林省航道工程建筱管理寿行规卷政策解稼2023年1月12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吉交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印发将全面指导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进度和造价,促进我省航道工程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规
37、范了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了建设管理水平。随着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深入,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机构编制有较大调整,我省缺少适合本省特点的航道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航道建设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能力,规范航道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进度和造价,需要出台相关制度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1年水运发达省份已印发实施了江苏省交通发展(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
38、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三、起草过程2022年2月开展省内调研,摸清省内航道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2022年3月通过视频、电话交流,对水运发达省份的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借鉴外省航道工程建设先进管理经验;2022年4月广泛收集基础资料并整理;2022年5月形成规定(初稿),通过内部审查讨论,修改完善,2022年9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
39、稿);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通过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11月21日至24日组织航道工程建设领域和法律行业权威专家对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22年12月2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12月22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规定(送审稿)于12月30日第28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此稿。四、总体框架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为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监督考核和附则。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原则、投融资、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建设管理部分明确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文件审批、
40、技术审查咨询、设计变更、招投标、代建、工期和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履约考核、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资金管理部分主要明确资金使用、审计、工程款拨付等内容;验收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交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监督考核部分主要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部分阐明有关定义、明确我省通航河流分类、规定了实施日期。五、主要特点(一)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有规可循。按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航道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省层面缺少适合本省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41、结合我省航道建设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进度和造价,规范管理行为,制定规定,实现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有规可依、有规可循。(二)细化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能。随着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深入,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机构编制有较大调整,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航道管理等行政职能。因此,需要对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分工重新划定,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三)填补不同投资模式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空白。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进步,社会对航道的需求越来越大,航道工程建设投资逐步呈现多元化,新生投资模式促成了管理上出现空白,
42、为适应不同投资模式的建设管理实际,制定规定,完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实现以相对统一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四)区分了我省三类航道工程建设事权责任,明确了相关要求。一是国境河流航道和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鸭绿江、图们江和松花江,由中央全额投资,我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实施,部负责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我厅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监管和验收,实施主体一般为省航道局;二是省内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包括中央补助的项目,主要是松花江(吉林省段),由省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省厅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监管和验收,实施主体为省航道局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法人;三是省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包括查干湖、浑江、辉春河等可以供船舶通航的一般航道,由所在市(州)负责航道工程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六、出台后的相关举措规定发布后,我厅将进行宣贯和讲解,全力推进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全面提升航道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规定实施情况的收集,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积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