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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办(2017)2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二)在本市具有良
3、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在IOOO万元及以上。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开得分高低和排序。在名额数量内的申请人进入名录库。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第六条代建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代建名录库名额数量,在开展申请工作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表;(二
4、)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三)代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四)代建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五)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社保缴交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六)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社保缴交证明;(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最近一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A)申请人对照评分细则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名录库:(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停止承接相关业务或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二)近三年内代建或项目管理工作受到省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一次
5、或市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代建单位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三)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代建项目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四)近三年内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五)在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时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已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清出名录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一)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
6、代建单位被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S)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市政府确定的代建任务的;(四)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承担的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代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代建名录库实行每年一次的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考核为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清出。具体考核办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从代建名录库以外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
7、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变更。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近三年”的表述是指:发布受理代建名录库申请公告之月往前推36个月。以此类推。第十五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件:评分细则附件:评分细则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在苏州市的代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其县级市(区)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外)的代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8、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3、2分。国家级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詹天佑奖、大禹杯奖。江苏省级奖:江苏省“扬子杯”工程奖、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苏州市级奖: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奖;苏州水利优质工程奖。县级市(区)奖: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优质工程类奖。国家级奖有效期为三年,省级奖有效期为二年,市及其县级市(区)奖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可计取不同级别的得分,同一级别不重复计分,最多可上报奖项30个。二、工程安全状况计分
9、标准(AQ)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在苏州市的代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AAA文明工地、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工地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江苏省、苏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平安工地(工程)的,每项分别加2、1分;江苏省、苏州市水利主管部门文明工地的,每项分别加2、1分。国家级AAA文明工地有效期为三年,省级文明(平安)工地(工程)有效期为二年,苏州市及县级市(区)文明(平安)工地(工程)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可计取不同级别的得分,最多可上报奖项30个。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一)申请人
10、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苏州市及其县级市(区)政府文明单位荣誉的,分别加5、4、3、2分(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二)申请人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区)政府“重合同、守信用”表彰的,分别加3、2、1、0.5分。(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四、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BL)考核前两年度,以发文日期为依据。(一)申请人在苏州市的不良行为受到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级市(区)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二)申请人在江苏省内的代建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S)经苏州市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存在欠缴税款、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取得
11、和使用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四)申请人在苏州市发生的其它不良行为(以市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为准),每条扣2分。五、技经人员计分(JJ)(该项总分不超过40分)(一)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每一名加2分;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每一名加4分。(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每一名加4分。(S)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每一名加4分。(四)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名加4分。六、代建项目计分(DJ)近三年内在本市承担代建项目的投资额(合同金额)累计达5亿元,得10分,每超1亿元加1分。(最高20分)七、代建单位考核计分(KH)根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为优的代建单位,得20分;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代建单位,得10分。(首次申请不计分)八、综合评分(ZH)ZH=ZL+AQ+LH-BL+RY+DJ+K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