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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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局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住建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市住建局制发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

2、事任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登记、公布、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核稿、登记等工作;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编号、备案、清理等工作。局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第五条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简文件的要求,严控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于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以局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局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机构负责起草。第七条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3、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局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

4、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第九条局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局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第十条起草处室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处室可以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

5、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有关行政措施可能会对企业、行业产生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提请局党委会审议。起草处室应当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等,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S)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

6、、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六)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第十五条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内容;(S)对于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可

7、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起草处室。第十六条起草处室对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处室应当向局备案审查处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处室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按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审议与公布第十七条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审议时,起草处室应当就起草情况、合法性审核及修改等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八条局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局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镇建规字20XX)X号”,具体编号由局政策法规处核发。第十九

8、条起草处室应当在局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网、政务新媒体、报刊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根据工作需要,起草处室可同时公开起草说明或者解读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删除。第二十条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实施日期。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起草处室应当在局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及制定说明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根据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情况,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录管理,及时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十三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及时发布清理结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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